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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2024-11-03 08:30 发布者IP:112.10.243.233 浏览:0次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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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财社〔2024〕62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绩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4年7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为规范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落实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退役军人事务部等七部门关于全面做好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退役军人部发〔2021〕5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是指依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的规定退出现役,并由我省按自主就业方式安置的退役士兵(以下简称退役士兵)。

(二)本办法所称的培训资金是指各级财政安排的,用于补助退役士兵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参加的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资金(以下简称培训资金)。

(三)培训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并对加快发展地区给予倾斜。

(四)培训资金管理应遵循权责明确、程序规范、公开透明、绩效优先、全程监督的原则,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高效。

二、补助范围

(五)培训资金主要用于退役士兵参加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培训期间实际发生的培训费、住宿费、职业技能鉴定费以及生活补助,相关标准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其中生活补助标准从2024年1月起按实际受训时间每人每月400元(不足15天的按半个月)计发,年生活补助总额不超过全日制在校退役士兵学生本专科国家助学金年资助国家标准。

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组织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适应性培训可在培训资金中列支。

(六)经批准参加异地培训的,退役士兵先行垫付培训费用,培训结束后凭退役证件、异地培训申请表(详见附件1)、结业(合格)证、职业资格证(技能等级证等)和缴费发票等材料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领,可按不超过安置地的培训补助标准享受补助。培训过程中所需的交通费、保险费等额外费用由退役士兵个人自理。

三、资金申报、分配和下达

(七)县级及以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开展技能培训工作的需求和内容,合理确定承担培训任务机构,制定补助资金的申请和拨付程序。

(八)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完成后,承训机构向当地县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申请补助资金,提交申请报告以及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适应性培训名册(详见附件2、3)。当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审核后按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将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承训机构。

(九)每年5月底前,设区市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将各县(市、区)上一年度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适应性培训名册及绩效评价结果上报省退役军人事务厅,省退役军人事务厅适时组织复(抽)查。

(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省退役军人事务厅根据培训人数、考核结果等因素拟制补助资金分配预案,省财政厅审核后确定补助资金分配方案,并于11月底前下达。

(十一)因本人身体、家庭重大变故等客观原因中途退学的,承训机构已支出的相关费用,可向安置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据实申请拨付。若退役军人本人自费支付相关费用的,视其未接受免费的职业技能培训。

四、绩效管理和监督管理

(十二)各级财政部门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按规定对培训资金实施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绩效目标管理、绩效运行监控、绩效评价和绩效管理成果应用等全过程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十三)各地退役军人事务部门应会同相关部门对学员到课率、培训合格(取证)率、就业率、受训人员满意率等情况进行核对。可引入第三方专业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进行教

学质量评估认证,培训期内开展不少于1次。对无法正常履行合同、绩效评价没有达到要求的,按合同约定处理。

(十四)培训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补助项目,不得扩大开支范围,不得用于工作经费,除生活补助外不得以现金或实物等任何形式向参训退役军人发放财政补助资金。

(十五)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接受审计、纪检监察、财政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一旦发现骗取、贪污、挪用、克扣、截留培训资金的单位或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五、附则

(十六)本办法自2024年9月1日起实施。今后中央、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执行。《关于印发〈浙江省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0〕29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浙江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异地职业技能培训申请表

2.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名册

3.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参加适应性培训名册

附件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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