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宁企业办理中长期外债备案审核相关政策解读
一、政策依据
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企业中长期外债审核登记管理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
二、申请条件
企业应是在山东省内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经营状况良好、信用记录良好的企业。具体来说:
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合规经营,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有合理的外债资金需求,用途符合规定,即不违反中国法律法规;不威胁、不损害中国国家利益和经济、信息数据等安全;不违背中国宏观经济调控目标;不违反中国有关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得用于投机、炒作等行为(除银行类金融企业外,不得转借他人,在外债审核登记申请材料中已载明相关情况并获得批准的除外)。
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zui近三年不存在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刑事犯罪,或者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这里需要注意的是,“不存在贪污、贿赂等刑事犯罪” 与 “因涉嫌犯罪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 为并列关系,即因涉嫌任何犯罪(不限于前述列举的罪名)或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立案调查,均不符合企业借用外债的条件。
财务状况方面,应具备稳健的财务状况,资产负债率合理,盈利能力能够支撑外债的偿还。
具备相应的风险防控措施,能够应对可能出现的汇率、利率等风险;企业内部治理结构完善,财务管理制度健全,能够有效管理和使用外债资金。
三、申请材料
通常包括申请书(涵盖企业基本情况、外债规模、期限、用途、还款计划等)、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告、外债借款合同或意向书(外文合同需提供中文翻译)、企业内部关于借用外债的决策文件(如董事会决议、股东会决议等)、资金用途说明及相关证明文件(例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计划等),如有担保,还需提供担保合同或意向书。
四、审核要点
外债资金用途限制:相较于以往规定,56 号文删除了 “不得用于弥补亏损和非生产性支出” 的限制,但新增了 “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不威胁、不损害信息数据安全” 及 “不得用于投机、炒作” 等要求。企业需注意外债资金使用应聚焦主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宏观调控要求,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技术改造、项目建设等实体经济领域。对于 “不新增地方政府隐性债务” 的具体要求,以及 “不得用于投机、炒作”“不威胁信息数据安全” 的审核标准如何判断和把握,有待于进一步明确和观察后续实践。
境外间接举债:56 号文明确了 “境外间接举债” 的定义,即对于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的企业,以注册在境外的企业的名义,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资产、收益或其他类似权益,在境外发行债券或借用商业贷款等。适用范围是 “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 的境外企业举借中长期外债,但 “主要经营活动在境内” 的判断标准尚未明确。而 “基于境内企业的股权等” 中 “基于” 的具体含义,如是否jinxian于提供相关资产的担保,还是包括境内企业提供维好协议、安慰函等增信方式,亦或是境外企业基于境内资产收益作为还款来源等情形,可能会在后续实践中产生不同的解读,有待观察和进一步说明。
中介机构责任:56 号文加大了中介机构的核查义务,明确中介机构及有关责任人 “明知或应知企业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借用外债而为其提供相关中介服务的” 及 “出具的书面核查报告和意见及相关披露信息存在隐瞒、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的”,发改委将予以通报,并商请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罚。这就要求中介机构在为企业提供中长期外债登记相关服务时扩大尽职调查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