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办公楼玻璃幕墙检测高层建筑外立面幕墙安全鉴定单位
一、什么情况下需做幕墙检查、鉴定及其类别?
(1)幕墙定期检查
《广东省建设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一)幕墙工程竣工验收一年后,建筑幕墙的安全维护责任人应对幕墙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此后每五年应检查一次;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幕墙应每年检查一次。
(二)施加预拉力张拉杆索结构的幕墙工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时,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一年后再检查和调整一次,此后每三年应检查一次。
(三)采用结构粘接装配的幕墙工程使用十年后应对该工程不同部位的结构硅酮密封胶进行粘接性能的抽样检查;此后每三年检查一次。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规定:
(一)建筑玻璃幕墙工程应当在竣工验收满1年时,进行一次全面检查,此后每5年全面检查一次;超过设计使用年限后继续使用的,每年全面检查一次。
(二)建筑玻璃幕墙工程采用施加预拉力的拉杆索结构的,应当在竣工验收满6个月时,对采用拉杆或者拉锁的工程部位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此后每3年对预拉力检查和调整一次。
(三)建筑玻璃幕墙工程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进行结构粘接装配的,应当在竣工验收满10年时,对采用硅酮结构密封胶的工程部位进行粘连性能抽样检查,此后每3年对粘连性能检查一次。
(2)幕墙灾后检查
《广东省建设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一)当幕墙遭遇强风袭击后,应及时对幕墙进行全面的检查;对施加预拉力张拉杆索结构的幕墙工程,应进行一次全面的预拉力检查和调整。
(二)当幕墙遭遇到接近抗震设防烈度及以上的地震、火灾、雷击、爆炸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后,应对幕墙进行全面检查。
(3)幕墙安全性鉴定
《广东省建设厅既有建筑幕墙安全维护管理实施细则》规定
1.安全维护责任人必须负责委托有关单位完成安全性鉴定的情况:
(一)在建设部《玻璃幕墙设计、制作、施工安装的若干技术规定》(建设776号文附件)发布前,即1995年以前建成的玻璃幕墙;
(二)在《金属与石材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33-2001)实施前,即2001年6月以前建成的金属与石材幕墙;
(三)未按《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2001)进行工程验收的玻璃幕墙和金属与石材幕墙;
(四)原设计或制造安装过程中遗留下较严重的缺陷,需鉴定其实际承载能力的幕墙;
(五)年久失修或已超过原设计使用年限需继续使用的幕墙。
2.安全维护责任人应主动委托进行安全性鉴定的情况:
(一)面板、连接构件或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现象;
(二)遭受台风、地震、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检测、鉴定存在安全隐患。建筑幕墙工程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原则上每十年进行一次安全性鉴定。
《广州市建筑玻璃幕墙管理办法》规定玻璃幕墙应当进行安全性鉴定的情况:
(一)面板、连接构件、局部墙面等出现异常变形、脱落、爆裂等现象的。
(二)遭受台风、雷击、火灾、爆炸等自然灾害或者突发事故而造成损坏的。
(三)相关建筑主体结构经日常巡查、定期检查疑似存在安全隐患的。
(四)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目标使用年限但需要继续使用的。
(五)自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满10年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安全性鉴定的情形。
(4)幕墙正常性鉴定
(一)幕墙日常维护的检查;
(二)幕墙使用功能的鉴定;
(三)幕墙有特殊要求的专门鉴定;
(5)幕墙可靠性鉴定
(一)原设计或制造安装中存在较严重的缺陷,需鉴定其实际承载能力和工作性能;
(二)长期使用后对原幕墙结构可靠性产生怀疑时的鉴定;
(三)各类事故及灾害导致幕墙结构损伤,需对其可靠性重新评定;
(四)达到或者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或者年久失修继续使用的鉴定;
2.委托方需提供的相关资料有哪些?
委托方需尽可能提供以下相关资料:
资料分类资料内容设计资料竣工图或施工图及设计变更文件计算书其他设计文件质保文件各种材料的产品合格证书、质保证书进口硅酮结构胶的商检证书建筑用硅酮结构胶、耐候胶相容性和剥离粘结性试验报告双组份硅酮结构胶的蝴蝶试验记录及拉断试验记录幕墙抗风压、气密、水密性能、平面内变形检测报告锚固件拉拨试验报告型材检测报告防火材料产品合格证书或材料耐火检验报告施工文件防雷装置测试记录张拉杆索体系预拉力张拉记录安装施工记录注胶记录分项工程竣工验收记录隐蔽工程
验收记录
预埋件验收记录后锚固件验收记录构件与主体结构连接验收记录建筑玻璃幕墙使用维护说明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