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邯郸企业面临破产,如何处理债务和员工工资

更新:2024-11-22 08:00 发布者IP:120.8.92.11 浏览:0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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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破产清算流程概述

企业破产清算一般遵循以下流程:

1. 成立清算组

在企业破产案件中,清算组的成立方式多样。对于国有企业,清算组成员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人员中指定。非国有企业的清算组成员可从律师、会计师、审计师或资产评估师等人员中聘用组成,且需经审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认可。

2. 接管破产公司

人民法院宣告企业破产后,清算组正式接管破产企业。接管时,破产企业法定代表人应向清算组移交至破产宣告日止的财务决算、全部财产清单、生产经营业务清结情况等资料,并签署移交财产保结书。

3. 清理破产财产

清算组对破产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进行清理,以确定破产财产的范围。这一过程包括对货币资金、存货、应收款项、固定资产、土地等进行重点清理。例如,对货币资金重点审核有无违纪案件;对存货进行抽查确认并核实质量;对应收款项清查破产企业上交的清单、账簿、凭证等;对固定资产分类清理并核实账实相符;核清土地性质和范围。

4. 评估破产财产

在确定破产财产后,进行重新估价或评估。评估结果是破产财产处理时确定价格的依据,也是分配破产财产的前提和依据。

5. 变现处理破产财产

将破产财产中的非金钱财产依照法定条件和方式出让给他人转化为金钱财产。这是破产程序中不可缺少的环节,也是财产清算工作的后一个环节。

6. 进行财产分配

按照清偿顺序,以一定比例平等地进行清偿。首先优先拨付破产费用、职工生活费和医疗费等;然后顺序清偿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向职工筹借的款项等;接着清偿所欠税费;后清偿破产债权。财产分配是破产财产清算阶段的后工作,也是整个破产程序的终目标之一。

二、清算组职责

(一)接管与清理

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后,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破产宣告前成立企业监管组的,由企业监管组和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向清算组进行移交。清算组对企业财产进行全面清理,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通过对企业的各项资产进行细致梳理,为后续的资产处置和债务清偿奠定基础。例如,在清理过程中,可能会发现一些未入账的资产或者遗漏的债务,这些都需要及时进行登记和处理。

(二)资产处置与权利行使

清算组负责回收破产企业的财产,向破产企业的债务人、财产持有人依法行使财产权利。对破产财产进行管理和处分,决定是否履行合同和在清算范围内进行经营活动,确认别除权、抵销权、取回权。进行破产财产的委托评估、拍卖及其他变现工作,以实现破产财产的价值大化。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清算组需要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资产的处置价格合理。根据相关数据统计,通过规范的资产处置流程,能够使破产企业的资产变现率提高 [X]% 左右。

(三)代表企业参与诉讼

清算组代表破产企业参加诉讼和仲裁活动。在企业破产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各种法律纠纷,清算组需要代表企业维护其合法权益。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等破产终结事宜,当破产财产分配完毕,清算组应向人民法院提交清算报告,并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标志着企业正式退出市场。例如,在某破产企业的清算过程中,清算组通过积极参与诉讼,成功追回了被非法侵占的企业资产,为债权人挽回了一定的损失。

三、债务清偿顺序

(一)优先拨付项

破产费用是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必要支出,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这些费用的优先拨付确保了破产程序能够有序开展。职工生活费和医疗费在企业破产时也需优先考虑,以保障职工在过渡期间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健康权益。此外,国有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职工的生活费从破产清算费中支付,体现了对国有企业职工的特殊保障。对于养老保险统筹金,它关系到职工退休后的生活保障,同样需要在优先拨付的范围内。根据相关统计数据,在一些破产案例中,优先拨付的款项占破产财产的比例约为 [X]%,为职工的基本权益提供了重要支持。

(二)顺序清偿款项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是企业对职工的基本义务,在破产清偿中处于重要地位。职工通过劳动为企业创造价值,其应得的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得到优先保障。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也应在这一顺序中进行清偿,这体现了对职工支持企业发展的回报。企业欠职工集资款以及退休人员的养老保险统筹金同样不容忽视,这些款项直接关系到职工的切身利益。此外,企业欠非正式职工的劳动报酬也应得到清偿,保障每一位为企业付出劳动的职工权益。例如,在某企业破产清算中,优先清偿职工工资和相关费用后,职工的生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保障,稳定了社会秩序。

(三)第二顺序清偿款项

所欠税费是企业对国家的法定义务。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企业在破产时应当优先清偿所欠税款,以保证国家财政的稳定。企业所欠的各种税款,包括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按照法律规定的顺序进行清偿。在实际操作中,税务部门会积极参与破产清算程序,确保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根据相关数据,在一些破产案例中,所欠税款占破产财产的比例约为 [X]%,这一比例因企业规模和经营状况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四)第三顺序清偿款项

破产债权是企业破产时债权人对企业享有的债权。在优先拨付项、顺序清偿款项和第二顺序清偿款项得到清偿后,剩余的破产财产用于清偿破产债权。破产债权包括银行贷款、供应商货款、其他企业欠款等。在清偿破产债权时,按照债权的比例进行分配,确保。例如,在某企业破产清算中,经过前几个顺序的清偿后,剩余财产按照各债权人的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四、破产后公司债务处理方式


(一)成立清算组织

当公司破产后,成立清算组至关重要。清算组负责全面清理公司的债权债务,以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有序进行。清算组通常由人员组成,他们以清算组的名义进行对外民事行为,代表公司处理各种事务。

清算组的成立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组织股东、有关机关及有关人士组成。例如,在某些破产案例中,法院会根据公司的实际情况,从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具备相关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清算组成员。

(二)按顺序清偿债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首先,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共益债务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以及破产程序顺利进行而发生的债务。

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1. 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企业职工的权利应首先得到保护,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据统计,在一些破产案例中,职工债权的清偿比例约占破产财产的一定比例。

  1. 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税收是国库的收入,关系到国家的利益,因此,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也应当优先清偿。

  1. 普通破产债权。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有剩余财产的,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

例如,在邯郸市某破产企业的清算过程中,严格按照上述清偿顺序进行债务清偿。首先确保了职工的工资和相关权益得到保障,稳定了职工情绪,为后续的清算工作顺利进行奠定了基础。同时,税务部门积极参与,确保了税款的及时足额征收。对于普通债权,根据债权比例进行分配,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五、法院破产清算费用


(一)诉讼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是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在破产程序中产生的费用。主要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职权调查费、公告费、送达费、法院登记申报债权的费用、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证据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勘验费用,以及法院认为应由债务人财产支付的其他诉讼上的费用。这些费用必须是为破产债权人共同利益而支付的,不包括个别债权人因其他争议而发生诉讼的费用。

例如,在某些破产案例中,公告费可能会根据不同的媒体渠道和发布范围而有所不同。一般来说,在报纸上公告的费用可能在数千元到数万元不等。如果需要在多个媒体平台进行公告,费用可能会更高。

(二)管理变价分配费用

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主要由以下几部分构成:

  1. 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费,是破产管理人为占有、清理和保管债务人财产或者继续债务人的营业而必须支出的费用。包括债务人财产的保管费用、仓储费用、运输费用、清理费用、维修保养费用、保险费用、营业税费、公告费用、通知费用等。此外,律师费、聘请会计师的代理费用,水电费、通讯费、办公费、文书制作费等行政管理费用也包括在管理费范围内。据统计,在一些规模较大的破产企业中,管理费可能高达数百万元。

  1. 债务人财产的变价费,是破产管理人为处理非金钱的债务人财产而将其变现为货币所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的估价费用、鉴定费用、公证费用、公告费用、通知费用、拍卖费用、执行费用、登记费用以及变价债务人财产的税费等。例如,对于一些大型设备的评估和拍卖,可能需要的评估机构和拍卖公司参与,费用可能在几十万元到上百万元不等。

  1. 债务人财产的分配费,是破产管理人为将债务人财产分配给债权人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债务人财产分配表的制作费用、公告费用、通知费用、提存分配费用等。

(三)执行费用报酬及聘用费用

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指在破产案件进行过程中,管理人为了执行职务和聘用工作人员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报酬的总称。主要包括破产管理人履行新破产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职责所产生的费用、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所需其他费用、破产管理人的报酬以及聘用工作人员所需费用。

破产管理人的报酬根据《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来确定。人民法院应根据债务人终清偿的财产价值总额,在一定比例限制范围内分段确定管理人报酬。例如,不超过一百万元的,在 12% 以下确定;超过一百万元至五百万元的部分,在 10% 以下确定等。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财产价值总额。人民法院可以在 30% 的浮动范围内制定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管理人报酬比例限制范围,并通过当地有影响的媒体公告,同时报高人民法院备案。

对于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聘用本的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或者破产清算事务所聘用其他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个人协助履行管理人职责的,所需费用从其管理人报酬中支付。

六、破产清算的程序


(一)成立清算组

人民法院应当在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清算组主要负责接管破产企业,向破产企业原法定代表人及留守人员接收原登记造册的资产明细表、有形资产清册,接管所有财产、帐册、文书档案、印章、证照和有关资料等。同时,清算组要清理破产企业财产,编制财产明细表和资产负债表,编制债权债务清册,组织破产财产的评估、拍卖、变现,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制定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办理破产程序中介的有关事务等。

(二)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方式一般为书面通知,同时在报纸上进行公告,确保债权人能够及时知晓企业破产情况并申报债权。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三)召开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会议成员包括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债权人均享有表决权,但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的除外。债权人会议主席由企业审批机关或其委托的部门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由清算组负责召集,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债权人会议召开的十五日日前书面通知债权人。债权人不能出席债权人会议时,应当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当符合法定条件时,如清算组认为有必要或者达到一定比例的债权人提出要求时,可以召开债权人会议。

(四)确认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的范围包括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取得的财产。已作为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财产也属于破产财产。对于已作为担保物的财产,若担保物的价款超过其所担保的债务数额,超过部分应纳入破产财产进行分配。

(五)确认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的范围包括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等。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能作为破产债权,如债权人因申报债权而产生的交通费用、律师代理费等不能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和分配。

(六)拨付破产费用

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包括破产案件受理费、职权调查费、公告费、送达费、法院登记申报债权的费用、法院召集债权人会议的费用、证据保全费用、财产保全费用、鉴定费用、勘验费用等。为债权人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包括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费、变价费、分配费,以及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等。这些费用在破产财产优先拨付,确保破产程序能够有序进行。例如,在某些破产案例中,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可能高达数十万元,而债务人财产的管理费、变价费和分配费等可能根据企业规模和破产财产的复杂程度而有所不同,可能在几百万元甚至更高。

七、公司破产对外投资的清算


(一)项目投资清算

对破产企业项目投资的清算需谨慎进行。首先,应全面了解该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了解相关法律文件,明确破产企业对该项目的实际投资情况,掌握该项目本身的实际运作情况以及投资各方对投资协议的履行情况等。例如,在实际案例中,清算组通过仔细查阅项目合同、财务报表等法律文件和资料,准确掌握了项目的投资规模、收益情况以及各方的权利义务。

接着,应委托的评估师对该项目及破产企业在该项目中的投资权益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为后续的处理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一般来说,评估内容包括项目的市场价值、盈利能力、资产状况等方面。根据相关数据统计,的评估能够使项目价值的确定更加准确,偏差率可控制在 [X]% 以内。

得到相应的参考依据后,清算组对该项目投资进行处理,一般有两种方式:清算或将投资权益有偿转让。如果选择清算,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对项目资产进行清理、变现,以收回投资资金。而如果选择投资权益有偿转让,则需要寻找合适的受让方,通过公开竞价或协商谈判等方式确定转让价格,确保破产企业的利益大化。

(二)证券投资清算

对破产企业证券投资清算前,一般应对以下情况进行了解:

  1. 证券投资的凭证情况,包括证券的种类、数量、购买时间等信息。例如,清算组需要核对证券账户的交易记录、证券持有凭证等,确保证券资产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1. 证券的所有权归属情况,明确证券是属于破产企业单独所有还是与其他方共同拥有。这对于确定证券资产的处置权限至关重要。

  1. 该项投资的现状,了解证券的市场价格、涨跌情况、流动性等。通过分析证券的市场表现,清算组可以制定合理的处置策略。

  1. 投资的数量及投入的时间,这将影响证券资产的成本核算和收益计算。

由于证券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一般应按照国家有关证券交易的规定进行。例如,对于上市证券,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变现;对于非上市证券,可以通过协议转让等方式进行处置。

(三)股权投资清算

一般而言,企业的股权投资有与他人合资设立新公司和设立独资子公司二种方式。

对于与他人合资设立新公司的情况,应了解被投资企业的注册登记情况,包括企业的注册资本、股东结构、经营范围等信息。同时,要了解其他股东投资的情况和该企业的财务状况及资产负债情况。例如,清算组可以通过查阅被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财务报表等,评估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投资价值。由于股权投资的特殊形式,对其的处理不能采取一般的变卖或拍卖的形式,必须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转让。可以通过与其他股东协商、公开挂牌转让等方式,寻找合适的受让方,实现股权的变现。

对于设立独资子公司的情况,除了对其的登记注册情况、资产负债情况、生产经营情况及经济效益情况的了解外,更重要的是对子公司的资产是否和如何并入破产企业进行清算的决定。如果子公司的资产状况良好,可以考虑将其资产并入破产企业进行统一清算,以提高破产财产的价值。但如果子公司存在重大债务风险或经营困难,也可以选择单独对其进行清算或转让,以避免对破产企业造成更大的损失。根据实际案例分析,合理的子公司资产处理方式能够使破产企业的清算效果提高 [X]% 左右。

八、企业破产后债务处理的总结


企业破产后,债务处理是一个复杂而关键的环节。通过法定清算程序,以破产财产偿还债务是基本原则。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这一过程需要严格遵循一系列流程,以确保各方权益得到合理保障。

首先,成立清算组是至关重要的步。清算组由人员组成,负责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对企业的资产、负债进行清理和评估。他们的工作为后续的债务清偿提供了基础依据。例如,在邯郸市的一些破产案例中,清算组通过深入调查企业的财务状况,发现了一些隐藏的资产和未申报的债务,从而更加准确地确定了破产财产的范围和债务的规模。

在债务清偿顺序方面,优先拨付破产费用、职工生活费和医疗费等,体现了对职工权益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的保障。接着,按照顺序清偿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向职工筹借的款项等,进一步确保了职工的基本权益。所欠税费作为国家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也在清偿顺序中得到优先考虑。后,普通破产债权在剩余破产财产中按照比例进行清偿。这种清偿顺序的设定,既考虑了不同利益主体的重要性,又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公平性。

在法院破产清算费用方面,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分配费用以及执行费用报酬及聘用费用等,都需要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这些费用的合理确定和支付,对于确保破产程序的公正、透明至关重要。例如,在某些大型破产案件中,法院通过严格审核各项费用的支出,避免了不必要的浪费,提高了破产财产的使用效率。

对于公司破产对外投资的清算,无论是项目投资、证券投资还是股权投资,都需要根据不同的情况采取相应的处理方式。在项目投资清算中,通过了解项目情况、进行评估,选择合适的清算或转让方式,实现投资权益的大化。证券投资清算则需按照国家有关证券交易规定进行,确保资产的安全变现。股权投资清算要根据不同的投资方式,综合考虑被投资企业的状况,选择合理的处理策略。

总之,企业破产后债务处理需要各方共同努力,严格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进行。只有这样,才能在保障债权人、职工和国家利益的同时,实现破产企业的有序退出市场,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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