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肉鸡养殖安全用药的要求

更新:2013-03-31 15:21 浏览:5次
肉鸡养殖安全用药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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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满足国际市场和国内市场对鸡肉品质的要求,提高肉食鸡产品信誉,确保消费者的健康,农户饲养肉鸡必须严格控制药物残留:

  一、国内市场的用药规范

  1.及时更换大鸡饲料。一般肉食鸡大鸡料分为含药和不含药两种,其营养成分完全一致。如果在生产中延长使用含药饲料会引起药物残留。饲养场、户要严格按规定时间更换成不含药的大鸡料,一般在屠宰前8天更换大鸡料,换料时要把料桶内原来的饲料打扫干净。

  2.正确合理用药。乱用药是引起药物残留的主要原因。因此,在饲养过程中使用的药物必须是国家和地区有关规定允许使用的,不得使用违禁药物、未被批准的药物和可能具有“三致”作用和过敏反应的药物,同时必须严格按照兽药的使用期限、使用剂量和休药期使用兽药。在整个肉食鸡的饲养过程中,使用药物时注意如下事项:

  ⑴禁止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药物:如氯霉素、痢特灵,同时禁止用性激素类、氯丙嗪、甲硝唑等作为促生长药。

  ⑵在整个饲养期禁止使用下列药物:克球粉、球虫净(尼卡巴嗪)、灭霍灵、氨丙啉、枝原净、喹已醇(快育灵)、螺旋霉素、四环素、磺胺嘧啶、磺胺二甲嘧啶、磺胺二甲氧嘧啶、磺胺喹恶啉。

  ⑶肉食鸡25~30日龄内可用如下磺胺药物(30日龄后禁用):复方敌菌净、复方新诺明。

  ⑷肉食鸡送宰前14天禁止用下列药物:青霉素、卡那霉素、链霉素、庆大霉素、新霉素。

  ⑸肉食鸡宰前14~7天根据病情可继续选用如下药物,其药量按规定要求使用:土霉素、强力霉素、北里霉素、红霉素、恩诺杀星(普杀平、百病消)、环丙杀星、氧氟杀星、泰乐菌素、氟哌酸。

  ⑹预防球虫病可选用如下药物,宰前7天停药:二硝苯酰胺(球痢灵)、氯苯胍、拉沙里霉素(球安)、马杜拉霉素(加福、球杀死)、三嗪酮(百球清)。

  ⑺送宰前7天停用一切药物,最后1周所用饲料必须不含任何药物。

  ⑻禁止使用所有激素及有激素类作用的药物。

  3.肉食鸡临近出栏时,对于个别零散发病肉食鸡给予药物治疗时,如果会引起药物残留,出售时再混入鸡群中,从而影响全群质量。对于这样的病鸡要进行淘汰或康复后过了休药期(药残安全期)再出售,这点要特别注意。

  4.防止环境污染。有的饲养户在给农作物喷洒农药时污染了水源,或农药污染了饲料,其中有机氯农药的危害问题最大,特别是ddt(滴滴涕)、bhc(六六六)、pcb(多氯联苯)和三氯乙烯等;有的饲养户在鸡临近出栏时,用敌百虫、敌敌畏等有机磷类药物灭蝇,也会引起药物残留,这点也应该特别注意。

  二、国际市场的特殊要求对于出口到日本、欧盟的肉食鸡,要严禁使用下列药物:在整个饲养期禁用磺胺六甲氧嘧啶及其钠盐、磺胺二甲基异恶唑及其钠盐、四环素类(四环素、土霉素、金霉素)、甲砜霉素、庆大霉素、伊维菌素、阿维菌素。

  三、科学管理减少疫病的发生科学严格管理,制定合理的用药保健程序。

  1.在肉食鸡整个饲养过程中,要科学管理,注意通风、温度、湿度等,创造一个肉食鸡适宜的生长环境,提高鸡群的健康指数。

  2.建立合理的免疫程序和消毒制度,尽量减少疾病的发生,减少因病突发用药。

  3.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个合理的用药保健程序,减少抗生素的使用量,保证出栏时无药物残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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