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邦咨询公司团队主要来自于高校、主流基金管理机构、知名律所及会计师事务所,泰邦咨询的服务对象包括/国有及市场化投资基金、基金小镇、私募管理机构、QDLP/QFLP申请、创业公司、小微型机构等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
者募集资金设立基金,由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为投资者的
利益进行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香港九号金融牌照申请,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
将相关情况告知基金托管人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向投资者
披露香港九号金融牌照申请,
第四十四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委托或者变相委托
下列主体募集资金:
(一)不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或者个人;
(二)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
人、从业人员存在关联关系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
(三)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 国家有关部门对下列私募基金管理人、私
募基金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及其授权机构通过直接出资、委托出资或者
以注资企业方式出资设立的;
(二)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
企业出资设立的;
(三)金融机构出资设立的;
(四)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五条 私募基金份额进行分级的,名称中应当包
含“结构化”、“分级”等字样,分级比例应当符合证
监会和基金业协会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申请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业协会
不予登记:
(一)《私募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情形;
(二)不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规定;
(三)提供的申请登记信息或者材料存在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隐瞒;
(四)申请登记前违规从事私募基金募集、投资管理等
活动;
(五)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合理区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范围,并就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
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安排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
及其从业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本办法规定和基金业协
会自律规则的,基金业协会应当视情节轻重,采取自律管理
措施、纪律处分措施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的股东、合伙人、实
际控制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
从业人员、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不得有前款所列行
为或者为前款行为提供便利香港九号金融牌照申请,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持续符合本办法的相
关任职要求,原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
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由符合任职要求的人
员代为履职,并在 6 个月内聘任符合岗位要求的高级管理人
员,不得因长期缺位影响内部治理和经营业务的有效运转香港九号金融牌照申请,1.申请机构应当按照《登记备案办法》第二十 二条款第六项和《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指 引第 2 号》(以下简称《登记指引 2 号》)第 十八条规定,披露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其他 关联方的登记信息、业务开展情况等基本 信息
第三十四条 私募基金应当具有保障基本投资能力、抗
风险能力和符合投资策略要求的实缴规模,且仅限货币出
资:
(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其中创业投资基金首期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500 万元,并在备
案完成后的 6 个月内达到 1000 万元的实缴规模,不动产私募
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3000 万元;
(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1000 万元;
(三)母基金实缴规模不得低于 5000 万元香港九号金融牌照申请,
第六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设置专门工作安排,在登记备
案、事项变更、信息报送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
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香港九号金融牌照申请,
合规风控负责人应当独立履行对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
管理合规性进行审查、监督、检查等职责,不得从事投资管
理业务,不得兼任与合规风控职责相冲突的职务;不得在其
他营利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
理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基金业协会应当对私募基金管理人填报或者报送的相
关信息、投资运作情况基金业协会应当制定和实施私募基金行业自律规则,检查私
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基金服务机构及其从
业人员的执业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将私募基金份额进行拆分或
者转让,或者通过为单一标的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以
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或者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香港九号金融牌照申请,
第十章 附则- 38 -
第七十九条 过渡期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算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展基金募集、投
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向协会报送以下基本信息和
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实缴资本、财务状况的文件材料;
(四)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诚信12
信息和相关投资能力、经验等材料;
(五)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
(六)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基本信息;
(七)资金募集、宣传推介、运营风控和信息披露等业
务规范和制度文件;
(八)经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
告和经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保证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遵守监督管理、
自律管理规定,以及对规定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负责的信用承诺书;
(十)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第五十六条 基金合同中应当约定出现下列情形时合
同终止:
(一)基金合同存续期届满且不展期;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全体投资者认可的决策
机制决定终止;
(三)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