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解决“一国两制”不同法律体系下港人港企处理内地民事、经济事务等所需公证证明问题,自1981年起,司法部建立了委托公证人制度和证明转递制度,由司法部考核后委托部分香港律师作为委托公证人,出具相关公证文书,经司法部在香港设立的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章转递后赋予香港公证文书内地合法使用的法律效力。
而比较常见的公证用途是香港公司在中国境内的诉讼、仲裁、投资、成立办事处及合资企业、其他地区注册的离岸公司申请香港银行账户等,各类需要进行主体合法资格认证的情况。
香港公司进行「中国委托公证人公证」具体流程:具体来说,香港公司文件公证需要先将需要公证的文件递交至香港法律人士处来进行真实性、合规性和存续性认证。
当律师做完相关核证后就会加盖相应签章(通常为火漆印),并将这些文件转交至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该部门会对文件进行再次确认。
当文件确认无误后,会在文件上加盖相应印章确认,并通知相关人士前来领取经过认证的文件。
此时的文件才能递交内地并在内地相关指定活动中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