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机构的登记事项包括:代表机构名称、首席代表姓名、业务范围、驻在场所、驻在期限、外guoqi业名称及其住所。
代表机构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外guoqi业国籍、外guoqi业中文名称、驻在城市名称以及“代表处”字样,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国际组织名称;
(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禁止的。
代表机构应当以登记机关登记的名称从事业务活动。
外guoqi业应当委派一名首席代表。首席代表在外guoqi业书面授权范围内,可以代表外guoqi业签署代表机构登记申请文件。
外guoqi业可以根据业务需要,委派1至3名代表。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首席代表、代表:
(一)因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被判处刑罚的;
(二)因从事损害中国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等违法活动,依法被撤销设立登记、吊销登记证或者被有关部门依法责令关闭的代表机构的首席代表、代表,自被撤销、吊销或者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5年的;
(三)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代表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
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但是中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第十四条 代表机构可以从事与外guoqi业业务有关的下列活动:
(一)与外guoqi业产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市场调查、展示、宣传活动;
(二)与外guoqi业产品销售、服务提供、境内caigou、境内投资有关的联络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代表机构从事前款规定的业务活动须经批准的,应当取得批准。
代表机构的驻在场所由外guoqi业自行选择。
根据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有关部门可以要求代表机构调整驻在场所,并及时通知登记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