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经营许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增值电信业务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电信业务分基础电信业务和增值电信业务。基础电信业务指提供公共网络基础设施、公共数据传送和基本语音通信服务的业务。增值电信业务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指利用公共网络基础设施提供的电信与信息服务的业务的许可证。国家对电信业务经营实行许可制度。经营电信业务,必须依照规定取得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电信管理机构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从事电信业务经营活动。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分类
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主要分为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和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
第一类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以下几种:
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IDC):利用机房设施,以外包出租的方式为用户提供服务器等设备的租赁、维护和管理服务。
内容分发网络业务(CDN):通过分布在不同区域的节点服务器群,为用户提供内容的快速访问和缓存服务。
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业务(VPN):提供国内互联网虚拟专用网络服务。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如小区宽带业务。
第二类增值电信业务包括以下几种:
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包括在线支付、在线销售、在线游戏等。
国内多方通信服务业务:用于社交APP功能的公司。
存储转发类业务:用于电邮、传真转发的公司。
呼叫中心业务:提供坐席外包、客服呼叫服务的公司。
信息服务业务(ICP):网络上涉及收费功能的公司。
此外,增值电信业务还包括其他特定业务类,如短信服务、彩信服务、手机彩铃服务等,具体分类可能因国家和地区而异。
申请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100万元人民币;在全国或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经营的,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
(二)有可行性研究报告和相关技术方案;
(三)有必要的场地和设施;
(四)未发生过重大违法行为。
申请办理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经营增值电信业务的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种类、业务覆盖范围、公司名称、公司通信地址、邮政编码、联系人、联系电话、电子信箱地址等。
(二)公司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及复印件。
(三)公司概况。包括:公司基本情况,拟从事增值电信业务的人员、场地和设施等情况。
(四)公司最近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法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验资报告及电信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会计资料。
(五)公司章程、公司股权结构及股东的有关情况。
(六)申请经营电信业务的业务发展、实施计划和技术方案。
(七)为用户提供长期服务和质量保障的措施。
(八)信息安全保障措施。
(九)证明公司信誉的有关材料。
(十)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依法经营电信业务的承诺书。
申请经营的电信业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事先审核同意的,应当提交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尚未获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申请人,应当提交公司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不需提交前款第(二)项、第(九)项规定的材料。对于前款第(一)项规定的书面申请和第(十)项规定的承诺书,拟成立有限责任公司的,应当由全体股东签署;拟成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应当由全体发起人签署。
办理程序大致如下: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于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于收到申请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人按照要求交齐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于收到全部补正材料5日内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
3、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的,应当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行政许可。
4、省通信管理局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作出予以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5、准予行政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或其他行政许可文书。
6、经营许可证由公司法定代表人领取,或者由其委托代理人凭委托书领取。
7、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的《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为5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