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邦咨询公司团队主要来自于高校、主流基金管理机构、知名律所及会计师事务所,泰邦咨询的服务对象包括/国有及市场化投资基金、基金小镇、私募管理机构、QDLP/QFLP申请、创业公司、小微型机构等

第三条 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
诚实信用的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
合法权益香港149号牌照注册申请代办,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投资私募基金的,除另
有规定外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
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香港149号牌照注册申请代办,但是,符合本条第
(一)(四)(五)项规定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或
者合并计算人数;符合本条第(二)(三)项规定的,不合
并计算投资者人数,但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
构应当有效识别私募基金的实际投资者与最终资金来源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展基金募集、投
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向协会报送以下基本信息和
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实缴资本、财务状况的文件材料;
(四)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诚信12
信息和相关投资能力、经验等材料;
(五)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
(六)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基本信息;
(七)资金募集、宣传推介、运营风控和信息披露等业
务规范和制度文件;
(八)经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
告和经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保证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遵守监督管理、
自律管理规定,以及对规定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负责的信用承诺书;
(十)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私募基金发生清
盘、清算、重大或者仲裁,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以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私募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
第十七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管理资产规模达到规定标
准的,应当符合证监会规定的运营资金、从业人员、合
规风控、风险计提、信息报送等要求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合理区分各私募基金管理人
的业务范围,并就业务风险隔离、避免同业化竞争、关联交
易管理和防范利益冲突等内控制度作出合理有效安排
第六十七条 基金业协会设置专门工作安排,在登记备
案、事项变更、信息报送等方面对创业投资基金实施差异化
自律管理和行业服务

私募基金管理人发生重大事项变更,私募基金发生清
盘、清算、重大或者仲裁,出现重大风险事件以及基金
合同约定的其他可能影响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的,私募基
金管理人应当在 2 个工作日内向投资者披露有关信息香港149号牌照注册申请代办,(二)股权、财产份额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
体之间进行转让;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实施员工股权激励,但未改变实
际控制人地位;
(四)因继承等法定原因取得股权或者财产份额;
(五)法律、行政法规、证监会和协会规定的其他
情形香港149号牌照注册申请代办,
四、根据《规定》第六条第三款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
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将同一资产进行拆分,
第三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自私募基金募集完
毕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依法向基金业协会报送下列材料,
办理备案:
(一)《私募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材料;
(二)招募说明书;
(三)风险揭示书以及投资者适当性相关文件材料;香港149号牌照注册申请代办,发现违法违规的,基金业协会应当及
时报告证监会,同时抄送私募基金管理人注册地证
监会派出机构香港149号牌照注册申请代办,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员、执行事
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不得在非关联私募基金管理人、冲突
业务机构等与所在机构存在利益冲突的机构兼职,或者成为
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普通合伙人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统计监测和检查调查,按要求
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通过将私募基金份额进行拆分或
者转让,或者通过为单一标的设立多只私募基金等方式,以
降低合格投资者标准或者突破法律规定的人数限制香港149号牌照注册申请代办,
二、考虑到各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变更业务办理的因素,
针对《规定》发布前已提交申请且 2021 年 1 月 8 日前未完成登
记的申请机构,不符合《规定》第三条要求的,应当出具书面承
诺并在 2022 年 1 月 7 日前完成整改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展基金募集、投
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向协会报送以下基本信息和
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实缴资本、财务状况的文件材料;
(四)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诚信12
信息和相关投资能力、经验等材料;
(五)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
(六)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基本信息;
(七)资金募集、宣传推介、运营风控和信息披露等业
务规范和制度文件;
(八)经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
告和经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保证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遵守监督管理、
自律管理规定,以及对规定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负责的信用承诺书;
(十)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
私募基金无法正常终止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