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条件
1.准予批准的条件:
(1)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5辆以上;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的,自有专用车辆(挂车除外)10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专用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
4)专用车辆符合《道路运输达标车辆核查工作规范》的要求。
5)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6)专用车辆应当安装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及智能视频监控装置。
7)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配备罐式、厢式专用车辆或者压力容器等专用容器。
8)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且罐体载货后总质量与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相匹配。运输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20立方米,运输剧毒化学品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过10立方米,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罐式集装箱除外。
9)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10吨,但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集装箱运输专用车辆除外。
10)配备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2)有符合下列要求的停车场地:
1)自有或者租借期限为3年以上,且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停车场地应当位于企业注册地市级行政区域内。
2)运输剧毒化学品、爆炸品专用车辆以及罐式专用车辆,数量为2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2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运输其他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数量为10辆(含)以下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的1.5倍;数量为10辆以上的,超过部分,每辆车的停车场地面积不低于车辆正投影面积。
3)停车场地应当封闭并设立明显标志,不得妨碍居民生活和威胁公共安全。
(3)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和安全管理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龄不超过60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从事剧毒化学品、爆炸品道路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应当经考试合格,取得注明为“剧毒化学品运输”或者“爆炸品运输”类别的从业资格证。
3)企业应当配备经安全培训的主要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4)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2)从业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3)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
4)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5)从业人员、专用车辆、设备及停车场地安全管理制度。
6)应急救援预案制度(应急救援预案经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7)安全生产作业规程。
8)安全生产考核与奖惩制度。
9)安全事故报告、统计与处理制度。
10)动态监控管理相关制度:
①系统平台的建设、维护及管理制度;
②车载终端安装、使用及维护制度;
③监控人员岗位职责及管理制度;
④交通违法动态信息处理和统计分析制度;
⑤其他需要建立的制度。
2.不予批准的情形: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不予批准办理。
审批内容:申请人首次从事道路运输及服务业经营活动、申请经营范围为除放射性物品运输以外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需要申请“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业户经营许可(新办)”。
权限划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负责全市(企业工商注册地和停车场地在浦东新区的除外)范围内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审批。
上海市浦东新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企业工商注册地和停车场地在浦东新区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审批。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