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证分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和五级。
取得一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所有电压等级电力设施的 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二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3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 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三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 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四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35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 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取得五级许可证的,可以从事 10 千伏以下电压等级电 力设施的安装、维修或者试验活动。
承装、承修、承试类业绩所涉及的作业内容主要包括:
1.输电线路(含各类电源点送出线路)工程中的组塔(不含土建基础)、架线、相关附件金具的安装、维修、试验活动;
2.变电(包括变电站、换流站、升压站等)工程中的一次、二次电气设施的安装、维修、试验活动;
3.供电(含配电、用户受电)工程所涉及的组塔立杆(不含土建基础)、架线、变电设施等的安装、维修、试验调试活动;
4.电缆接头、敷设、主要附件设备的安装、维修、调试试验活动;
5.其他涉及输电、供电、受电电力设施的安装、维修和试验活动。
承装修试电力资质的办理流程有哪些:
许可证办理流程主要包括申请材料提交、申请材料审查、作出许可决定等环节。
(1)申请材料提交
申请人确定申请事项并根据填报要求网上提交或提供书面申请材料。
(2)申请材料审查
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确定其是否符合法定行政许可条件和标准,对申请材料进行受理审查。
经受理审查,申请事项不属于本机构职权范围的,应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在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出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申请并出具《行政许可受理单》。
行政许可申请正式受理后,派出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进行现场核查。
(3)作出许可决定
派出机构根据申请材料审查情况,作出准予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对于准予许可的,颁发许可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