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企业可申请办理的变更事项共十项。十项变更事项基本要求如下:
一、公司名称变更
1、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2、必须有工商出具的公司名称变更证明(需载明变更前后的公司名称)。
二、法定代表人变更
1、应当在完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起 30 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手续。
2、新法定代表人未被列入失信名单。
三、许可证续期
1、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 27 条: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不再继续经营的,应当提前90日向原发证机关报告,并做好善后工作。未在前款规定期限内提出延续经营许可证的申请,或者在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内未开通电信业务的,有效期届满不予延续。
2、有下列情形的,不予续期:
(1)未开通业务(如果只开通部分业务,可以选择只为已开通业务续期);
(2)有效期届满30日前未能提交完备的续期材料,则视为自动放弃续期申请;
(3)违反《外商投资电信企业管理规定》擅自引入外资股份;
(4)违规且拒不改正受到停业整顿、吊销许可等处罚;
(5)提交虚假材料;
(6)申请者存在违法不良信息记录,包括:
A.申请者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失信名单的;
B.因提供虚假材料被列入电信业务经营不良名单未满一年的。
如因上述第(1)、(2)种情况不能续期的,公司可在许可证失效后重新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许可。
四、业务覆盖范围变更
1、如需缩小或替换覆盖范围,申请者需事先做好取消的业务覆盖范围的用户善后工作,确无用户遗留问题后再提交申请。
2、从事通过转售方式提供的蜂窝移动通信业务(虚商)、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IDC)、 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的,在申请变更业务覆盖范围时,可同时申请变更相关服务项目
五、经营主体变更
1、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28条:电信业务经营者或者其授权经营电信业务的公司,遇有因合并或者分立、股东变化等导致经营主体需要变更的情形,或者业务范围需要变化的,应当自公司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电信业务经营者变更经营主体、股东的,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 六条、第九条第三款的有关规定。
2、根据以上规定适用经营主体变更的情形:
(1)公司合并或分立的情形。原持证主体可以将全部或部分业务变更给新主体,新主体应符合申请经营条件。
(2)跨地区证持有者存在企业性质变更的情形(含外商投资企业外资 股东比例增加或引入其他外资股东)。
六、终止经营申请
依据《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 30 条第二项,必须有可行的用户妥善处理方案并已妥善处理用户善后问题。
七、经营许可证遗失补办
企业提交申请前,需在发行范围大于获颁许可证载明地域范围的报纸、 媒体杂志上刊登遗失声明。
八、服务项目变更
1、在线数据处理与交易处理业务(EDI)
(1)如勾选“电子数据交换业务”的,应上传该业务系统所符合的“EDI 国际报文标准文件”。
(2)如勾选“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类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的,应上传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类的互联网金融业务备案登记文件”。
2、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SP)
(1)“外商投资企业应用商店项目变更”,只针对外商投资企业变更。
(2)拟提供新闻、出版、药品和医疗器械(药品信息)、文化(文网文)、视听节目(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的,应上 传相关业务主管部门的前置(专项)审批文件(有效期内)。
(3)凡勾选信息搜索查询服务、信息社区服务、信息即时交互服务的, 均应勾选专项审批项目“新闻”,并应上传网信部门颁发的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有效期内)。
九、网站(APP) 相关事项变更
1、变更后“网站/APP 情况”,应填写更新后公司所有需载明的网站 /APP 情况。
2、填写的网站/APP 域名应与上传的公司域名证书载明内容一致。
3、网站接入服务提供单位:应已取得互联网数据中心业务(IDC)或互联网接入服务业务(ISP)经营许可。接入服务商的经营许可载明业务范围至少包括网站/APP 服务器放置地。
4、APP 所在应用商店:该应用商店应持有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 信息服务)(ICP)经营许可。
5、网站服务器放置地、APP 服务器放置地:均应在我国境内设置。
6、公司域名、商标证书:应为申请者或其直接股东持有。对填写的全部域名,均应上传域名证书,商标证书非必要上传。
十、其它事项变更
股东变更(多层级股东追溯不含外资的)、注册地址变更以及注册资本变更(变更后不低于最低限额),企业仅需在工商登记变更后30内在电信业务市场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的企业基本信息栏目中更新相关信息即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