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公司股权转让中,受让方应注意的这几条
今天我们再结合《公司法》相关条款,看看受让方在股权转让中要注意的法律要点。 一、当受让的股权对应的注册资本金已经到位或部分到位,而到位的注册资本金是以非货币性财产出资的,注意非货币财产在出资时的作价是否公允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的股东转让股权的,受让人与转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转让的股份如是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要注意非货币性财产在出资时的作价是否显著低于所认缴的出资额。
如低于的,受让人与转让人在出资不足的范围内都会承担连带责任;除非受让人不知道且不应当知道存在上述情形。
二、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及时变更股东名册第八十六条 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书面通知公司,请求变更股东名册;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并请求公司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根据公司法规定,受让人自记载于股东名册时起可向公司主张行使股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