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工业设计发展要求以及 《guojiaji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工信部政法〔2023〕93 号)、《浙江省省级工业设计中心认定管理办法》(浙经信服务 〔2024〕62号)和《关于建设全国先进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地的 实施方案(2023-2025年》(杭服务〔2023〕1号)等文件精神, 加快培育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促进工业设计创新发展,提升 工业设计赋能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能力,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报、认定、管理等相关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工业设计是指以工业产品为主要对象,综合运用科技手段和工学、美学、心理学、经济学等知识, 对产品的功能、结构、形态及包装等进行整合优化的创新活动。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是指经杭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 市经信局)认定,具有较强工业设计创新能力、组织体系完善、 管理科学规范、规模优势明显、经营业绩良好,对制造业高质量 发展赋能作用明显的工业设计机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两种 类型: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主要为本单位提供工业设计服 务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面向市场需求提供工业设计服务的工业设计企业。
第四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申报、认定和管理工作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公开透明、择优确定,动态管理、逐步提升的原则。
第五条 市经信局负责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认定管理工作。 各区、县(市)经信部门负责本地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组织申报、材料受理、初审、推荐上报等工作,并对其建设和运行给予指导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六条 申报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需稳定运营2年及以上(截至申报日期),有固定的工作场所、良好的软硬件条件、健全的管理制度、稳定的人员配置,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符合我市战略性产业集群建设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在行业内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二)制造业企业等单位设立的企业工业设计中心须是专门成立、独立运行的分支机构或内设部门;工业设计企业应具备独立承担相关领域工业设计任务、提供工业设计服务以及系统设计咨询服务的能力。
(三)重视工业设计工作,能为工业设计中心建设和发展提 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工业设计中心组织体系完善,机制健全,管理科学,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
(五)拥有一支专业水平高、工作经验丰富的工业设计人员团队,具有较强创新能力、较高工业设计水平,积极参与各类工业设计赛事活动。
(六)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和 安全事故,未被列为严重失信主体,没有重大违法行为或涉嫌重大违法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的情况。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七条 申报主体通过“杭州市工信专项资金项目管理系 统”向所在区、县(市)经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申请表及相关资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 区、县(市)经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杭州市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正式行文上报市经信局。
第九条 市经信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考查或征求有关行业协会意见,并提出认定审核意见,公示五个工作 日。经审查合格且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市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十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四章 动态管理
第十一条 建立健全工业设计中心梯度培育体系,持续培育 壮大工业设计市场主体。推动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聚焦全市制造业重点领域,提升设计能力、产品附加值、企业价值链和市场竞争力,并择优推荐申报省级工业设计中心。
第十二条 各区、县(市)经信部门协助市经信局加强本区 域内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培育、指导和服务,可根据当地实际给 予一定的资金奖励等政策扶持。
第十三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应积极配合各级经信部门组 织开展的相关会议活动和运行监测工作,按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实施动态管理。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每次认定及复核的有效期为四年,到期应参加复核,其中已认定为guojiaji、省级工业设计中心且在其有效期内的可免于复核。
第十五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通过“杭州市工信专项资金项 目管理系统”按要求提交有关复核材料,由原推荐单位审核后汇总报送市经信局,参加复核。市经信局组织专家对市级工业设计中心进行复核,并正式行文发布通过复核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名单。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其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
(一)未按规定参加复核的;
(二)复核结果为不合格的;
(三)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四)在申请认定和接受管理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违反相关规定的,发生重大环保、质量、安全事故以及重大负面舆情的, 被列为失信主体的,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五)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的。
第十七条 因第十六条第( 一)、(二)、(三)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企业在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 定。因第十六条第(四)项原因被撤销市级工业设计中心称号的, 企业在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
第十八条 市级工业设计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6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通过原推荐单位报送市经信局,经审核后予以办理变更。
第十九条 在公布复核结果的基础上,市经信局对调整和撤销的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予以行文公布。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经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4年10月27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