餐饮店油烟检测标准包括:
1、DB46/ 163-2009《海滨酒店、餐饮店污水油烟排放标准》
2、DB5301/T 50-2021《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要求》
3、DB31/ 844-2014《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4、DB37/ 597-2006《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检测执行标准主要内容介绍
1、DB46/ 163-2009《海滨酒店、餐饮店污水油烟排放标准》
标准是一项由海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强制性地方标准,旨在加强海南省特别是三亚市海滨酒店和餐饮店的污染物排放管理,以保护沿海海域的环境资源。该标准适用于海南省三亚市市域内的酒店和餐饮店,同时也可供省内其他市县的海滨酒店和餐饮店参照使用。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和油烟污染物的术语定义、技术要求、监测和监督管理等方面的要求。具体包括污水和油烟的排放限值、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排气筒出口的技术要求等。例如,对于回用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限值,化学需氧量(COD)不得超过50mg/L,生化需氧量(BOD5)不得超过10mg/L,悬浮物(SS)不得超过10mg/L等。对于油烟排放,根据酒店和餐饮店的规模,规定了不同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2、DB5301/T 50-2021《餐饮业油烟污染排放要求》
标准由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昆明市生态环境科学研究院起草。该标准于2021年2月1日发布,并于2021年3月1日起实施。它规定了餐饮业油烟污染物排放的控制要求、监测要求及监督管理,适用于餐饮服务单位的油烟污染物排放规范、管理和监督,但不适用于以蒸、煮烹饪方式为主的餐饮单位。该标准对餐饮业按规模划分为Ⅰ型和Ⅱ型,设定了不同的排放限值。例如,Ⅰ型餐饮业的油烟排放限值为1.0 mg/m³,非甲烷总烃的排放限值为10.0 mg/m³;而Ⅱ型餐饮业的非甲烷总烃排放限值为8.0 mg/m³。标准还详细规定了监测要求,包括采样位置选择、污染物测定方法、采样工况和频次,以及结果处理与分析。
3、DB31/ 844-2014《餐饮业油烟排放标准》
标准旨在减少油烟对环境和居民健康的影响。该标准规定了餐饮油烟的排放限值、监测要求以及油烟净化设施的去除效率等,适用于上海市行政管辖区域内的餐饮服务企业。标准中明确了新建餐饮服务企业自2015年5月1日起,现有餐饮服务企业自2016年5月1日起执行规定的餐饮油烟浓度排放限值,其中餐饮油烟的排放限值为1.0mg/m³。标准还要求产生餐饮油烟的企业必须安装经认证的油烟净化器,并保证其与排风机联动,定期进行维护保养。
4、DB37/ 597-2006《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
该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臭气浓度、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以及油烟排气筒的最低排放高度。它适用于城市建成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内的饮食业单位,以及新建、扩建、改建的饮食业单位,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标准中对饮食业单位的规模进行了划分,按照基准灶头数来区分,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发热功率和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都有具体的规定。还详细定义了标准状态、饮食业油烟、油烟净化设备、饮食业单位、无组织排放和油烟去除效率等术语。在排放限值方面,标准根据饮食业单位的规模不同,设定了不同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