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系统等级保护备案二级是企业和组织对其信息系统的安全性进行自我评估和保障的必要步骤。根据《网络安全法》的规定,已运营(运行)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及新建的第二级以上信息系统,应当在安全保护等级确定后10日内,由其运营、使用单位到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此外,二级及以上信息系统必做等级保护,而定级备案是企业落实等级保护工作的步。
定级 定级是根据《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指南》来确定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等级。定级流程包括确定定级对象、初步确定等级、专家评审、主管部门审核、公安机关备案审查和终确定的等级。
1. 准备备案材料 备案所需材料主要是《信息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不同级别的信息系统需要的备案材料有所差异。二级及其以上的信息系统运行使用单位或主管部门在备案时需要提交的信息包括信息系统安全定级报告纸质材料、信息系统安全备案表纸质材料等。
1. 提交备案材料 定级备案单位将《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表》、《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定级报告》及上述配套材料提交属地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审核。对符合等级保护要求的,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发现不符合本办法及有关标准的,在收到备案材料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单位予以纠正。
1. 等待审核结果 在提交备案材料后,需要等待公安机关的审核结果。如果审核通过,则会颁发信息系统安全等级保护备案证明;如果审核不通过,则需要根据指出的问题进行整改,并重新提交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