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的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
准备阶段:
确认仲裁时效: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但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此一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不过劳动关系终止的,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收集证据:收集能够证明劳动关系、劳动争议事实等相关的证据,如劳动合同、工资条、工作证、考勤记录、入职登记表、押金收据、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通知(证明)等5。
书写仲裁申请书:仲裁申请书应详细陈述申诉理由和要求,包括当事人的基本信息(申请人和被申请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等)、仲裁请求(明确具体的诉求,如要求支付工资、经济补偿、赔偿等)以及所根据的事实和理由4。
申请阶段:
提交申请: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书需按照被申请人数提交副本1。
缴纳费用:劳动仲裁一般不收费,但有些地区可能会收取少量的案件处理费。
受理阶段1:
审查申请: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会对申请进行审查,判断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包括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理范围等。
通知当事人:如果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会在作出决定之日起五日内将申诉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向申请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如果决定不予受理,则会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对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举证阶段:
明确举证责任:一般情况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责提供证据1。
交换证据:仲裁委员会会给予双方一定的时间进行举证,并可能组织双方交换证据。当事人应按照要求及时提交证据,并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负责1。
审理阶段1:
组成仲裁庭: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应自立案之日起七日内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织规则》组成仲裁庭。仲裁庭由一名首席仲裁员、二名仲裁员组成。简单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处理。对于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组成特别仲裁庭,由三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
开庭通知:仲裁庭应在开庭的五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开庭审理:当事人应按仲裁庭指定的时间到达指定的地点参加庭审活动。在庭审过程中,会有调查阶段、质证阶段、辩论阶段等,当事人应充分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并对对方的证据进行质证。如果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到庭,会被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仲裁庭可以进行缺席裁决。
调解阶段1:
先行调解:仲裁员审理劳动争议案件一般会先进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制作调解书:如果双方达成协议,仲裁庭会根据协议内容制作调解书,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仲裁调解书送达前当事人反悔,以及当事人拒绝接收调解书的,仲裁庭应及时进行仲裁。
裁决阶段1:
作出裁决:经过审理和调解后,如果未能达成协议,仲裁庭会根据事实和法律作出裁决,并制作仲裁裁决书送达双方当事人。
起诉或执行: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一方当事人不执行仲裁裁决,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