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办机构:上海市文化和旅游局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境内社会组织、企事业机构(不含在境内设立的外商独资企业或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资金和工作场所,其中企业注册资金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不用实缴)。
3、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其法定代表人无违法违规记录或机构无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记录。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所需材料:
1、法人身份证扫描件及简历。
2、三个以上广播电视相关专业管理人员身份证、学历证扫描件及简历。
3、营业执照副本扫描件。
4、公司章程。
5、注册地址房屋租赁协议及产权证明扫描件。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费用: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办理疑难点为业务发展报告,业务发展报告需要专业的人士去撰写,撰写人要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和上海市新闻出版广电局审批的一些要点、规则去撰写业务发展报告才可通过审批。办理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费用是根据公司的性质以及地区办理的难易程度而定。
温馨提示:
擅自设立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单位或者擅自制作电视剧及其他广播电视节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和节目载体,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