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是否需要备案?备案有何要求?
1、疑难回复
1.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zongju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规定:“五、配套管理措施(一)对股权激励或技术成果投资入股选择适用递延纳税政策的,企业应在规定期限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备案手续。未办理备案手续的,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根据《国家税务zongju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zongju公告 2016 年第 62 号)规定:“一、关于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五)企业备案具体按以下规定执行。
3.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境内公司并选择递延纳税的,被投资公司应于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 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成果投资入股个人所得税递延纳税备案表》(附件 3)、技术成果相关证书或证明材料、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协议、技术成果评估报告等资料。
2、政策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zongju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
《国家税务zongju关于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zongju公告 2016 年第 62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