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办理注销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大型货车(以下简称“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最高准驾车型和注销实习期机动车驾驶证实习准驾车型业务(以下简称降级注销),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规范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降级注销业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结合全省工作实际,我省制定出台了《办理机动车驾驶证降级注销业操作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细则》----明确了降级注销适用范围:
(一)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
(二)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1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三)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在延长的实习期内再次记6分以上但未达到12分的;
(四)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连续3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
(五)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
(一)核查信息固定证据。民警在查处大中型客货车和实习期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的执勤执法中,要核查驾驶证违法记分、审验记录等信息,并使用移动执法终端或者通讯设备进行信息核查,运用执法记录仪、摄像或者照相等手段保存证据。
(二)规范执法处理程序。民警在查处大中型客货车和实习期驾驶人交通违法行为时,对驾驶人予以记分的,要严格按照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资料处理交通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充分听取驾驶人陈述和申辩,确保对违法行为认定准确,证据充分;对具有驾驶证降级注销情形的,要当场制作《办理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业务通知书》,交由驾驶人签字,并告知、督促及时到车辆管理所办理满分学习、降级注销业务;对驾驶证降级注销有异议的,应当告知其可以在15日内向同级或者设区的市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书面申请一次审核。
(三)确保异议审核公正。对驾驶人在规定时限内申请审核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驾驶人审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提出的申请内容和理由进行审核,并核对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记录信息,制作并出具《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审核结论》。
(四)及时录入违法信息。对违法认定结果无异议的,在制作《通知书》后24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有异议的,暂缓录入;对申请审核的,应当在《审核结论》做出之日起24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对有异议但未在15日内申请审核的,应当在法定期满后24小时内将有关信息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
(五)依法使用强制措施。对1个记分周期内达到12分的驾驶人,要依法扣留驾驶证,并出具强制措施凭证。对已发放《通知书》或者作出《审核结论》后,驾驶人未按照要求换证或注销,仍然驾驶原准驾车型机动车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罚。
车辆管理所受理驾驶证降级注销业务时,应当审核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记录和《通知书》。符合规定的,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打印并出具《注销最高/实习准驾车型决定书》(附件3,以下简称《决定书》),并在1日内办理驾驶证换证或者注销业务,并有关资料存入机动车驾驶证档案。
对属于连续3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车辆管理所录入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打印并出具《决定书》,按规定办理驾驶证降级换证业务。
(一)建立信息抄告制度。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每月应当汇总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重点对象管理”模块中的大中型客货车驾驶人降级注销信息,抄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和驾驶人所属运输企业,督促吊销驾驶人相应从业资格,调整驾驶人工作岗位。
(二)落实临界告知要求。对大中型客货车和实习期驾驶人达到9分或者延长实习期达到3分的,要当场告知驾驶人降级注销有关规定。县级以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每月核查大中型客货车和实习期驾驶人违法记分和审验记录。对1个记分周期或实习期记分达到9分、连续2个记分周期未参加审验、延长实习期内达到3分的驾驶人,要通过发送信函或者手机短信等方式告知降级注销的有关规定。
(三)严格路面查处告知。交通民警在执勤执法中要加强对驾驶证状态的核查,对驾驶证有降级注销情形但尚未发放《通知书》的,要确认邮寄地址并以挂号邮件、特快专递等形式邮寄《通知书》并收存邮件回执。对已发放《通知书》但驾驶人未按要求换证或注销,仍然驾驶原准驾车型机动车的,要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