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债备案审批范围及办理依据
办理依据
(一)《外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32号)
(二)《国务院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27号)
(三)《外债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28号)
(四)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推进企业发行外债备案登记制管理改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5〕2044号)
(五)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对外转让债权外债管理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6〕1712号)
(六)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完善市场约束机制严格防范外债风险和地方债务风险的通知》(发改外资〔2018〕706号)
(七)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对地方国有企业发行外债申请备案登记
一、企业类型无论是境内企业还是其控制的境外企业,只要涉及发行1年期以上外债或借用中长期国际商业贷款等跨境融资行为,都需要进行外债备案登记。这包括但不限于红筹架构企业、通过可变利益实体(VIE)控制的境外企业等。
二、融资方式企业通过各种方式从境外获取的融资,如发行债券、借用贷款、跨境融资租赁等,且融资期限在1年期以上,均属于外债备案登记的范畴。这些融资方式涵盖了企业可能采用的各种跨境融资手段,确保了备案制度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三、融资规模备案登记本身不直接以融资规模为唯一标准,但通常当企业的融资规模达到一定规模(如等值50万美元以上)时,会触发备案登记的要求。这一规定旨在确保对较大规模的跨境融资活动进行更加严格的监管和管理。
四、资金用途企业外债资金的用途需符合国家相关政策和规定,如支持实体经济、促进产业升级等。监管部门会对企业的资金用途进行审查,确保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这有助于防止资金被用于高风险或不合规的领域,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和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