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领事合法化声明
下列领事要求提供复印件:
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阿富汗、阿联酋(Invoice1份)、埃及、埃塞俄比亚、安哥拉、巴基斯坦(2份)、玻利维亚、古巴、刚果(2份)、哈萨克斯坦、韩国、黎巴嫩、利比亚(2份)、卢旺达、缅甸、也门、越南、伊朗、约旦、印度尼西亚、印度 。
下列领事要求所有合法化文件须提交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供领事留底:
菲律宾、泰国、委内瑞拉、土耳其、古巴
如:送办土耳其国家的文件,在份数栏内应填“2”份,申办公司收到为“1”份,另1份由土耳其领事留底保存。
领事合法化的作用:
(一)、通过领事合法化证明出口商所提交的单据文件上的印章及签字真实。
(二)、通过领事合法化,可以使被合法化的单据文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生法律效力,并被进口国有关机构(如贸易主管部门、海关、银行等)所承认和接受。
(三)、通过领事合法化可以使进口国的驻华领事对我国与其贸易进行统计和审查,特别是就进口国实行特殊贸易政策的货物实施审查并加以控制(如禁止或限制进口、反倾销等)。而且通过领事合法化可以防止商人的伪造诈骗、弄虚作假和逃税行为。
(四)、由于领事合法化费用较高,因而从某种意义上说,是一种非关税性贸易壁垒,也可以达到变相限制进口的目的。同时,通过领事合法化收取合法化费用,也可以增加领事的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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