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年 5 月国家药监局发布的《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注册技术审查指导原则》指出,有源医疗器械使用期限自器械形成最终产品之日起至失效日期止,应当同时考虑器械投入使用前的时间段、器械投入使用后的时间段。
使用期限:一是自产品开始使用之日计算,另一种则是按照生产日期计算。
有效期:《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虽未明确规定其具体界定方式,但一般是指在规定的储存条件下,医疗器械能够保持其预期性能和安全性的期限。
失效期:是使用期限的终止点,该时间节点之后,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性将不能被保证,超过此期限后,医疗器械产品将可能不再具有预期的性能参数及功能,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经营、使用过期、失效的医疗器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