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其他类备案材料中的关联交易披露有何规定?
在私募基金其他类备案材料中,关联交易披露有着严格的规定。 首先,关联交易的定义和范围需要明确。关联交易是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等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对于其他类私募基金,关联交易可能涉及多种形式。例如,在投资文化产业基金中,如果基金管理人或其关联方同时拥有影视制作公司,基金对该影视制作公司的投资就属于关联交易;或者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为基金投资的文化项目提供服务(如宣传、场地租赁等),也构成关联交易。对于投资新兴产业非股权类资产的基金,若基金管理人的关联方是新兴产业技术服务提供商,基金与该关联方之间的技术服务合同交易也属于关联交易范畴。 在披露要求方面,基金管理人需要详细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况。在备案材料中,要列出所有关联交易的主体,即关联方的名称、与基金的关联关系(如基金管理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等)。同时,要详细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包括交易的类型(如资产买卖、服务提供、资金拆借等)、交易的金额或交易金额的确定方式(如按照市场价格、协议价格等)、交易的目的(如为了获取投资项目所需的服务、优化投资组合等)。例如,对于投资特色小镇建设项目的基金,如果存在关联交易,基金管理人要说明关联方提供小镇基础设施建设服务的具体内容、服务费用的计算方式以及采用关联方服务而不是外部供应商服务的原因。 对于关联交易的定价政策,必须进行重点披露。关联交易的定价应当公平合理,不能损害基金投资者的利益。基金管理人要说明关联交易价格是如何确定的,是参照市场公允价格、独立第三方评估价格,还是有其他定价依据。如果是按照协议价格进行交易,要提供协议的主要条款,说明协议价格的合理性。例如,在投资艺术品市场的基金中,如果基金与关联方之间存在艺术品买卖关联交易,要说明艺术品的定价是否经过专业评估机构评估,或者是否参照了市场上同类艺术品的交易价格,确保定价的公正性。 监管部门对关联交易的监管非常严格。在备案审核过程中,监管部门会仔细审查关联交易披露的内容,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存在利益输送等损害投资者利益的情况。如果发现关联交易存在不合理的定价或者可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风险,监管部门可能会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如重新评估交易价格、终止关联交易等。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也需要定期向投资者披露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关联交易的发生次数、交易金额、对基金资产和收益的影响等内容,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关联交易的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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