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外商直接投资时,中方通常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申请审核的请示,用于向上级部门表达中方参与投资的意向和需求。
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该报告需进行专家论证,内容应涵盖项目的市场前景、技术可行性、经济收益等方面,同时投资项目若进行了专家论证,还需提供论证结论和专家名单及其签名复印件。
法律意见书,确保投资项目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股权投资项目涉及的尽职调查报告、财务审计、清产核资、资产评估等报告,这些报告有助于全面了解投资项目的财务状况和潜在风险。
企业投资决策机构决议或会议记录复印件,以证明中方企业对该投资项目的决策过程合法合规。企业应当在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明确项目资金来源、该项投资对企业资产负债规模及资产负债率的影响情况分析、投资风险评估及管控措施、风险防控方案等内容。
外商投资企业办理外汇登记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办理外汇登记时,企业应向银行提供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核准通知书(按规定无需提交的除外),以及《境内直接投资基本信息登记业务申请表》等材料。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相关信息未能满足外汇登记所需信息,银行可通过查询 “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企业提交的公司章程 / 合伙协议等,核对企业本次申请外汇登记的信息。
对于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是金融及类金融机构),可通过办理前期费用登记,并开立前期费用账户汇入相关资金;后续完成相关部门审批后,应凭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文件、《营业执照》等办理相应新设、并购或增资等登记。
境外机构设立的外商投资非法人机构或项目,应参照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相关规定,办理基本信息登记及变更手续(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代表处除外)。
外商投资企业因破产、解散、营业期限届满、合并或分立等原因注销的,原则上应在发布清算公告期结束、注销税务登记后,公司营业执照注销前,到注册地银行办理基本信息登记注销手续,并提供企业公告。完成注销登记后,企业可凭《业务登记凭证》等材料在银行办理清算资金汇出。
投资主体注册登记证明文件通常包括以下内容:
若投资主体为企业,一般需要提供营业执照及副本,这是企业合法经营的重要凭证,上面包含了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企业类型、经营范围等关键信息。
对于境外投资主体,若为公司,其注册证明(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个人护照复印件都须经当地公证机构公证同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当地使馆认证,一式两份。
追溯至终实际控制人的投资主体股权架构图,清晰展示企业的股权结构和实际控制人情况,有助于了解投资主体的所有权和控制权关系。
新经审计的投资主体财务报表,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一般需提供近一年的审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为评估投资主体的经济实力和偿债能力提供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