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安全鉴定标准认定,危房可以分为以下不同等级:
1、对危险点,应结合正常维修,及时排除险情。
2、对危房和危险点,在查清、确认后, 均应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住用安全。
3、危房需由鉴定单位提出全面分析、 综合判断的依据,报请市一级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授权单位审定。
4、对危房,应按危险程度、影响范围, 根据具体条件,分别轻、重、缓、急,安排修建计划。
《危标》规定了房屋安全鉴定综合评定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保留了原标准中提出的“全面分析,综合判断”的提法,以求在按照《危标》进行房屋安全鉴定的过程中,大限度发挥技术人员的丰富实践经验和综合分析能力,更好地保证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合理性。
其具体规定如下:
1. 房屋安全鉴定应以整幢房屋地基基础、结构构件危险程度的严重性鉴定为基础,结合历史状态、环境影响以及发展趋势,全面分析,综合判断。
2.在地基基础或结构构件发生危险的判断上,应考虑它们的危险是孤立的还是相关的。当构件的危险是孤立的时,则不构成结构系统的危险;当构件的危险是相关的时,则应联系结构的危险性判定其范围。
3. 全面分析、综合判断时,应考虑下列因素:
(1) 各构件的破损程度;
(2)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中的地位;
(3) 破损构件在整幢房屋所占的数量和比例;
(4) 结构整体周围环境的影响;
(5) 有损结构的人为因素和危险状况;
(6) 结构破损后的可修复性;
(7) 破损构件带来的经济损失。
1. 建筑结构拟改变使用用途、改变使用条件和使用要求时。建筑结构改变了原有的设计状态,当新用途增加了建筑结构的荷载、改变了原来结构布局,如拆除或削弱了部分承重构件或改变了承重构件的使用状态,在改建和扩建中经常出现上述情形,该情形必须进行检测鉴定,评估改变后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和正常使用性。
2. 拟对建筑结构进行加层、插层或其他形式结构改造时。该情形直接会影响建筑结构的安全性和使用性,必须进行鉴定评估。根据房屋安全鉴定报告的结论开展下一步的工作。
3. 拟对建筑物进行整体移位时。整体移位需要性很强的团队运作且少见,毫无疑问,该情形必须进行详细鉴定评估,给出移位时可能出现的问题,并提供相关整体移位建议。
4. 建筑结构超过设计使用年限时。目前规范规定一般建筑结构设计使用年限为50年,当建筑结构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时而想继续安全使用时,需要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
5. 由于设计、施工及使用原因引起相关方有根据怀疑建筑出现问题而引起纠纷时。该种情形也较为常见,常见的就是楼上施工导致漏水的纠纷了。严重的甚至直接导致走司法途径,做房屋安全司法鉴定,通常是业主怀疑施工方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存在偷工减料行为或者施工质量粗糙而可能导致建筑结构出现质量问题,从而与施工方产生纠纷矛盾,此时需要由第三方给出客观公正的评定。
6. 出于维护建筑结构的角度出发,了解建筑结构的当前状态及在目标使用期内的可靠性时。 历史建筑、纪念性建筑、大型公共建筑等居多。所谓目标使用期,即业主希望通过必要的修缮和维护能继续使用的年限。
7. 建筑结构受灾害导致损坏,需要加固才可继续使用的。一般指的是不可抗力居多,灾害通常有火灾、地震及水灾等,该情形对检测鉴定团队技术水平要求较高。
8. 建筑外观改造或建筑装修产生荷载的变化或引起结构改变时。
9. 建筑结构本身出现明显的建筑功能退化或有明显的倾斜时。所谓建筑功能退化是指建筑结构抗力衰减,抗力是一个性术语,可通俗表达为:建筑结构抵抗外部荷载或作用的能力,即“抗打击能力”,当建筑结构出现裂缝、梁柱出现变形、楼板已经出现漏筋、建筑结构出现振动等情形时,可认为建筑结构出现明显建筑功能退化。
10. 由于外在作用导致建筑结构可能出现损伤时。所谓外在作用,通常指出现意外事故,如遭受到汽车或坠物的撞击、爆炸物的冲击、腐蚀性气体或液体泄漏及人为破坏等,为保证建筑结构的安全使用,需对其进行必要的检测鉴定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