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SO14001审核的主要内容呢,主要围绕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展开。审核人员会评估企业是否按照ISO14001标准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并检查这个体系在日常运营中的实施和保持情况。他们会关注企业的环境方针是否明确,是否制定了具体、可衡量的环境目标,并查看企业为实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审核人员还会评估企业是否准确识别和评价了其生产、服务和活动中产生的环境因素,并确定了重要环境因素。他们会检查企业是否遵守了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评估其环境管理体系的合规性。
同时,审核人员还会关注企业的文件记录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能够确保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可追溯性。他们会评估企业是否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以确保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符合性。ISO14001审核是一个全面而细致的过程,旨在帮助企业不断优化其环境管理体系,实现环境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系统化。
本文整理了审核中各方面经常发生的一些问题点,供学习参考:
一、在厂房建设期间的环保资料方面,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以及消防验收报告等文件可能缺失或不完善。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环境影响报告批复——需环保局批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需环保局验收;.消防验收报告——需消防部门验收。
二、在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更新方面,可能会出现识别不齐全的情况。例如,未能充分按生产经营过程的范围来识别环境因素,比如:生产经营范围包括有销售,但对销售过程中的环境因素未识别;或者未能按生产工艺流程的顺序进行识别,识别环境因素没有顺序,导致环境因素存在缺漏;未考虑到过去发生过的、将来计划的因素,如:公司拟扩建新厂房,对于扩建厂房过程中存在的环境因素未加以识别;未充分考虑到产品的生命周期来识别,如:产品设计过程中材料的选用,产品报废后的回收处置。同时,对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也可能存在偏差,导致评价不合理。其次环境因素评价不合理,对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存在偏差。再次环境因素未及时更新,如:产品的生产工艺发生了变化,但未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产品的材料发生了变化,未及时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了变化,未及时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厂房迁移到新址,未及时地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
三、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策划方面,可能未能对所有的重要环境因素确定其控制方法/程序;也可能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要求未能形成相应规定,如程序文件、作业文件或其他方式。
四、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评审方面也可能存在问题。比如,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可能不充分,特别是地方法规和客户的要求可能未识别到位。另外,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可能未进行适用性评审,未能识别到具体的适用条款及其他要求中具体的适用条款;未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分发至相关部门、岗位人员;未及时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更新,对已修订、更新、作废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未能及时重新识别、收集、评审。
五、在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方面也可能存在问题。例如,可能未能充分考虑到重要环境因素来制定环境目标,或者对已确定的环境目标未规定其具体的指标,导致部分指标无法测量。同时,对所有的目标、指标可能未能制定对应的管理方案,或者管理方案的职责不明确、起止日期不清楚、缺乏资金预算等。未能根据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修订,如公司已迁址、执行的环境标准发生了变化等情况下未对管理方案进行修订。
六、在组织机构、职责、权限、资源方面,可能对各岗位职责、权限中缺少环境管理方面的要求;可能对关键岗位(如:化验员、机修、清洁工、仓管员、作业员等)未规定其任职能力要求;也可能对环保设施的投入不足,如生产污水每天产生120吨,但污水处理站每天的处理能力仅80吨。
七、在人员的能力、培训和意识方面,可能对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不足,或能力未能满足要求,如污水处理站的作业员只会用Ph值试纸进行酸碱度的测试,对其他指标的化验不具备能力;可能全员环境意识培训不足,或有培训但缺乏培训后的考核、培训效果评价;岗位人员对自己所在的岗位存在的重要环境因素不清楚,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方法不熟悉。
八、在信息的沟通交流方面,可能对重要环境因素需要的信息交流未予以规定;可能未建立外部信息交流的渠道,如当外部相关方(社区居民等)对公司有意见需要投诉时,没有对外公开的投诉电话、信箱或其他方式;可能对外部相关方的投诉、抱怨未形成记录,未能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后未及时对相关方进行回复;也可能缺乏内部相关方的信息交流,如内部宣传、讲座、会议等。
九、在文件管理和控制方面,可能文件未有分发至具体的岗位,特别是关键岗位处;可能文件的适宜性未及时进行评审、更新,如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但未及时对相关文件进行适宜性评审,未及时进行必要的更新;可能文件的形式不适宜,如有些资料为英文版,但现场操作人员对英文的识别能力不足。
十、在运行控制方面,在运行控制程序中未明确规定规定的标准,如污水/噪声/废气控制程序中未明确执行的是国家或地方的何标准,何时段,何级别标准;未能将运行控制的要求通报至供方,如化学品供应商、工程分包方等等;现场环境运行控制主要存在的缺失如垃圾分类未明确规定,执行不到位,存在可回收、不可回收或危险废物混放的现象;现场由于机械油的泄漏导致的污染未及时清理、纠正;环保设施未能提供维护保养的证据;环保设施的运行不正常,如车间废气抽排系统未运行,或有运行,但排气口处的净化池无水;产生粉尘、碎屑的岗位(如砂磨、锯床、刨床、车床等工序)对粉尘、碎屑未进行收集,到处飘洒,也未及时清理;易燃易爆品与其他易燃物混放,危险品未设独立空间存放;污水处理站投药记录不全,未能掌握投药的时间、剂量;废油、废液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的交接、流转无记录,最终处理无危险废物处理联单,因为危险废物的处理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理,处理时开具统一的处理联单等。
十一、在应急准备与响应方面,未能针对潜在的重要环境因素制定对应的应急计划,通常包括消防应急预案、化学品泄漏/爆炸应急预案、环保设施失灵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虽然有制定应急计划/预案,但未展开相应的培训、演练;可能有进行应急演练,但对演练的效果、应急程序进行评价;在应急预案执行后或演练后,未对应急程序进行评审,未及时对应急程序进行修订。
十二、在监测和测量方面,可能对监测和测量的策划不足,未确定应进行监测和测量的项目、采取的方法、监测的频率;可能未对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的执行状况进行监测和测量;可能未能提供对日常运行管理过程的监控记录;也可能未定期进行噪声、废气/粉尘、废水的监测,应进行至少一年一次的监测,一般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站或其他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也可能自有监测设备未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如噪声测试仪、污水化验设备等;也可能污水处理站未能提供对污水监测、化验的记录,或有监测但频率不符合文件规定的要求。
十三、在合规性评价方面,可能未形成“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或未能提供合规性评价的证据,至少一年一次;也可能有对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评价,但对其他要求方面未进行合规性评价;或者合规性评价未能覆盖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十四、在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方面,可能发生环境不符合情况时,未及时进行处理(纠正);可能未识别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时机;可能对不符合未进行原因分析,纠正措施执行不到位,未能达到再发防止的目的;可能对潜在不符合未进行原因分析,预防措施不适宜,未能达到防止发生的目的;可能未对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十五、在内部审核方面,可能未对年度内部审核进行策划,如在文件中规定,或形成年度内审计划;可能内审计划中所列审核内容未能覆盖所有的审核范围;可能内审组成员的安排缺乏公正性,存在审核自己部门的情况;也可能内审计划中有明确要求审核内容,但检查表中存在缺漏条款的现象;可能内审不符合报告有形成,但原因分析不到位,纠正措施未能针对原因制定,缺乏针对性;也可能对内审不符合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实施效果未进行验证、评价;可能未形成内审报告;也可能有内审报告,但对体系运行情况的评价仅体现了不符合、不足之处,对于实现的环境绩效未进行评价。
十六、在记录控制方面,可能记录无法检索,无清单,无目录或其他检索方式;可能记录的保存期限未规定,未按保存期限的要求予以保存;可能记录保管不当,发生丢失、破损等现象。
十七、在管理评审方面,可能管理评审计划中评审内容不全,如缺少环境绩效的评审、上次管理评审后续措施实施结果、与组织环境因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发展变化等等;可能管理评审输入信息不足,缺乏相关资料/证据;也可能管理评审输出未能包含环境方针、目标以及其他环境管理体系要素的修改有关的决策和行动; 或者gka管理评审报告未能体现对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评审结果;或者管理评审决议事项未明确职责、分工、时限要求;或者管理评审后续措施的实施情况无记录,无效果验证。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企业应在ISO14001认证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和自查,确保所有相关文件和资料齐全、完整,并严格按照ISO14001标准的要求进
ISO14001审核的主要内容呢,主要围绕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展开。审核人员会评估企业是否按照ISO14001标准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并检查这个体系在日常运营中的实施和保持情况。他们会关注企业的环境方针是否明确,是否制定了具体、可衡量的环境目标,并查看企业为实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审核人员还会评估企业是否准确识别和评价了其生产、服务和活动中产生的环境因素,并确定了重要环境因素。他们会检查企业是否遵守了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评估其环境管理体系的合规性。
同时,审核人员还会关注企业的文件记录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能够确保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可追溯性。他们会评估企业是否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以确保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符合性。ISO14001审核是一个全面而细致的过程,旨在帮助企业不断优化其环境管理体系,实现环境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系统化。
本文整理了审核中各方面经常发生的一些问题点,供学习参考:
一、在厂房建设期间的环保资料方面,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以及消防验收报告等文件可能缺失或不完善。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环境影响报告批复——需环保局批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需环保局验收;.消防验收报告——需消防部门验收。
二、在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更新方面,可能会出现识别不齐全的情况。例如,未能充分按生产经营过程的范围来识别环境因素,比如:生产经营范围包括有销售,但对销售过程中的环境因素未识别;或者未能按生产工艺流程的顺序进行识别,识别环境因素没有顺序,导致环境因素存在缺漏;未考虑到过去发生过的、将来计划的因素,如:公司拟扩建新厂房,对于扩建厂房过程中存在的环境因素未加以识别;未充分考虑到产品的生命周期来识别,如:产品设计过程中材料的选用,产品报废后的回收处置。同时,对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也可能存在偏差,导致评价不合理。其次环境因素评价不合理,对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存在偏差。再次环境因素未及时更新,如:产品的生产工艺发生了变化,但未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产品的材料发生了变化,未及时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了变化,未及时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厂房迁移到新址,未及时地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
三、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策划方面,可能未能对所有的重要环境因素确定其控制方法/程序;也可能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要求未能形成相应规定,如程序文件、作业文件或其他方式。
四、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评审方面也可能存在问题。比如,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可能不充分,特别是地方法规和客户的要求可能未识别到位。另外,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可能未进行适用性评审,未能识别到具体的适用条款及其他要求中具体的适用条款;未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分发至相关部门、岗位人员;未及时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更新,对已修订、更新、作废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未能及时重新识别、收集、评审。
五、在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方面也可能存在问题。例如,可能未能充分考虑到重要环境因素来制定环境目标,或者对已确定的环境目标未规定其具体的指标,导致部分指标无法测量。同时,对所有的目标、指标可能未能制定对应的管理方案,或者管理方案的职责不明确、起止日期不清楚、缺乏资金预算等。未能根据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修订,如公司已迁址、执行的环境标准发生了变化等情况下未对管理方案进行修订。
六、在组织机构、职责、权限、资源方面,可能对各岗位职责、权限中缺少环境管理方面的要求;可能对关键岗位(如:化验员、机修、清洁工、仓管员、作业员等)未规定其任职能力要求;也可能对环保设施的投入不足,如生产污水每天产生120吨,但污水处理站每天的处理能力仅80吨。
七、在人员的能力、培训和意识方面,可能对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不足,或能力未能满足要求,如污水处理站的作业员只会用Ph值试纸进行酸碱度的测试,对其他指标的化验不具备能力;可能全员环境意识培训不足,或有培训但缺乏培训后的考核、培训效果评价;岗位人员对自己所在的岗位存在的重要环境因素不清楚,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方法不熟悉。
八、在信息的沟通交流方面,可能对重要环境因素需要的信息交流未予以规定;可能未建立外部信息交流的渠道,如当外部相关方(社区居民等)对公司有意见需要投诉时,没有对外公开的投诉电话、信箱或其他方式;可能对外部相关方的投诉、抱怨未形成记录,未能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后未及时对相关方进行回复;也可能缺乏内部相关方的信息交流,如内部宣传、讲座、会议等。
九、在文件管理和控制方面,可能文件未有分发至具体的岗位,特别是关键岗位处;可能文件的适宜性未及时进行评审、更新,如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但未及时对相关文件进行适宜性评审,未及时进行必要的更新;可能文件的形式不适宜,如有些资料为英文版,但现场操作人员对英文的识别能力不足。
十、在运行控制方面,在运行控制程序中未明确规定规定的标准,如污水/噪声/废气控制程序中未明确执行的是国家或地方的何标准,何时段,何级别标准;未能将运行控制的要求通报至供方,如化学品供应商、工程分包方等等;现场环境运行控制主要存在的缺失如垃圾分类未明确规定,执行不到位,存在可回收、不可回收或危险废物混放的现象;现场由于机械油的泄漏导致的污染未及时清理、纠正;环保设施未能提供维护保养的证据;环保设施的运行不正常,如车间废气抽排系统未运行,或有运行,但排气口处的净化池无水;产生粉尘、碎屑的岗位(如砂磨、锯床、刨床、车床等工序)对粉尘、碎屑未进行收集,到处飘洒,也未及时清理;易燃易爆品与其他易燃物混放,危险品未设独立空间存放;污水处理站投药记录不全,未能掌握投药的时间、剂量;废油、废液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的交接、流转无记录,最终处理无危险废物处理联单,因为危险废物的处理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理,处理时开具统一的处理联单等。
十一、在应急准备与响应方面,未能针对潜在的重要环境因素制定对应的应急计划,通常包括消防应急预案、化学品泄漏/爆炸应急预案、环保设施失灵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虽然有制定应急计划/预案,但未展开相应的培训、演练;可能有进行应急演练,但对演练的效果、应急程序进行评价;在应急预案执行后或演练后,未对应急程序进行评审,未及时对应急程序进行修订。
十二、在监测和测量方面,可能对监测和测量的策划不足,未确定应进行监测和测量的项目、采取的方法、监测的频率;可能未对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的执行状况进行监测和测量;可能未能提供对日常运行管理过程的监控记录;也可能未定期进行噪声、废气/粉尘、废水的监测,应进行至少一年一次的监测,一般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站或其他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也可能自有监测设备未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如噪声测试仪、污水化验设备等;也可能污水处理站未能提供对污水监测、化验的记录,或有监测但频率不符合文件规定的要求。
十三、在合规性评价方面,可能未形成“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或未能提供合规性评价的证据,至少一年一次;也可能有对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评价,但对其他要求方面未进行合规性评价;或者合规性评价未能覆盖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十四、在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方面,可能发生环境不符合情况时,未及时进行处理(纠正);可能未识别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时机;可能对不符合未进行原因分析,纠正措施执行不到位,未能达到再发防止的目的;可能对潜在不符合未进行原因分析,预防措施不适宜,未能达到防止发生的目的;可能未对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十五、在内部审核方面,可能未对年度内部审核进行策划,如在文件中规定,或形成年度内审计划;可能内审计划中所列审核内容未能覆盖所有的审核范围;可能内审组成员的安排缺乏公正性,存在审核自己部门的情况;也可能内审计划中有明确要求审核内容,但检查表中存在缺漏条款的现象;可能内审不符合报告有形成,但原因分析不到位,纠正措施未能针对原因制定,缺乏针对性;也可能对内审不符合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实施效果未进行验证、评价;可能未形成内审报告;也可能有内审报告,但对体系运行情况的评价仅体现了不符合、不足之处,对于实现的环境绩效未进行评价。
十六、在记录控制方面,可能记录无法检索,无清单,无目录或其他检索方式;可能记录的保存期限未规定,未按保存期限的要求予以保存;可能记录保管不当,发生丢失、破损等现象。
十七、在管理评审方面,可能管理评审计划中评审内容不全,如缺少环境绩效的评审、上次管理评审后续措施实施结果、与组织环境因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发展变化等等;可能管理评审输入信息不足,缺乏相关资料/证据;也可能管理评审输出未能包含环境方针、目标以及其他环境管理体系要素的修改有关的决策和行动; 或者gka管理评审报告未能体现对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评审结果;或者管理评审决议事项未明确职责、分工、时限要求;或者管理评审后续措施的实施情况无记录,无效果验证。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企业应在ISO14001认证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和自查,确保所有相关文件和资料齐全、完整,并严格按照ISO14001标准的要求进
ISO14001审核的主要内容呢,主要围绕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展开。审核人员会评估企业是否按照ISO14001标准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并检查这个体系在日常运营中的实施和保持情况。他们会关注企业的环境方针是否明确,是否制定了具体、可衡量的环境目标,并查看企业为实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审核人员还会评估企业是否准确识别和评价了其生产、服务和活动中产生的环境因素,并确定了重要环境因素。他们会检查企业是否遵守了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评估其环境管理体系的合规性。
同时,审核人员还会关注企业的文件记录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能够确保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可追溯性。他们会评估企业是否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以确保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符合性。ISO14001审核是一个全面而细致的过程,旨在帮助企业不断优化其环境管理体系,实现环境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系统化。
本文整理了审核中各方面经常发生的一些问题点,供学习参考:
一、在厂房建设期间的环保资料方面,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以及消防验收报告等文件可能缺失或不完善。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环境影响报告批复——需环保局批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需环保局验收;.消防验收报告——需消防部门验收。
二、在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更新方面,可能会出现识别不齐全的情况。例如,未能充分按生产经营过程的范围来识别环境因素,比如:生产经营范围包括有销售,但对销售过程中的环境因素未识别;或者未能按生产工艺流程的顺序进行识别,识别环境因素没有顺序,导致环境因素存在缺漏;未考虑到过去发生过的、将来计划的因素,如:公司拟扩建新厂房,对于扩建厂房过程中存在的环境因素未加以识别;未充分考虑到产品的生命周期来识别,如:产品设计过程中材料的选用,产品报废后的回收处置。同时,对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也可能存在偏差,导致评价不合理。其次环境因素评价不合理,对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存在偏差。再次环境因素未及时更新,如:产品的生产工艺发生了变化,但未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产品的材料发生了变化,未及时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了变化,未及时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厂房迁移到新址,未及时地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
三、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策划方面,可能未能对所有的重要环境因素确定其控制方法/程序;也可能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要求未能形成相应规定,如程序文件、作业文件或其他方式。
四、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评审方面也可能存在问题。比如,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可能不充分,特别是地方法规和客户的要求可能未识别到位。另外,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可能未进行适用性评审,未能识别到具体的适用条款及其他要求中具体的适用条款;未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分发至相关部门、岗位人员;未及时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更新,对已修订、更新、作废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未能及时重新识别、收集、评审。
五、在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方面也可能存在问题。例如,可能未能充分考虑到重要环境因素来制定环境目标,或者对已确定的环境目标未规定其具体的指标,导致部分指标无法测量。同时,对所有的目标、指标可能未能制定对应的管理方案,或者管理方案的职责不明确、起止日期不清楚、缺乏资金预算等。未能根据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修订,如公司已迁址、执行的环境标准发生了变化等情况下未对管理方案进行修订。
六、在组织机构、职责、权限、资源方面,可能对各岗位职责、权限中缺少环境管理方面的要求;可能对关键岗位(如:化验员、机修、清洁工、仓管员、作业员等)未规定其任职能力要求;也可能对环保设施的投入不足,如生产污水每天产生120吨,但污水处理站每天的处理能力仅80吨。
七、在人员的能力、培训和意识方面,可能对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不足,或能力未能满足要求,如污水处理站的作业员只会用Ph值试纸进行酸碱度的测试,对其他指标的化验不具备能力;可能全员环境意识培训不足,或有培训但缺乏培训后的考核、培训效果评价;岗位人员对自己所在的岗位存在的重要环境因素不清楚,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方法不熟悉。
八、在信息的沟通交流方面,可能对重要环境因素需要的信息交流未予以规定;可能未建立外部信息交流的渠道,如当外部相关方(社区居民等)对公司有意见需要投诉时,没有对外公开的投诉电话、信箱或其他方式;可能对外部相关方的投诉、抱怨未形成记录,未能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后未及时对相关方进行回复;也可能缺乏内部相关方的信息交流,如内部宣传、讲座、会议等。
九、在文件管理和控制方面,可能文件未有分发至具体的岗位,特别是关键岗位处;可能文件的适宜性未及时进行评审、更新,如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但未及时对相关文件进行适宜性评审,未及时进行必要的更新;可能文件的形式不适宜,如有些资料为英文版,但现场操作人员对英文的识别能力不足。
十、在运行控制方面,在运行控制程序中未明确规定规定的标准,如污水/噪声/废气控制程序中未明确执行的是国家或地方的何标准,何时段,何级别标准;未能将运行控制的要求通报至供方,如化学品供应商、工程分包方等等;现场环境运行控制主要存在的缺失如垃圾分类未明确规定,执行不到位,存在可回收、不可回收或危险废物混放的现象;现场由于机械油的泄漏导致的污染未及时清理、纠正;环保设施未能提供维护保养的证据;环保设施的运行不正常,如车间废气抽排系统未运行,或有运行,但排气口处的净化池无水;产生粉尘、碎屑的岗位(如砂磨、锯床、刨床、车床等工序)对粉尘、碎屑未进行收集,到处飘洒,也未及时清理;易燃易爆品与其他易燃物混放,危险品未设独立空间存放;污水处理站投药记录不全,未能掌握投药的时间、剂量;废油、废液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的交接、流转无记录,最终处理无危险废物处理联单,因为危险废物的处理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理,处理时开具统一的处理联单等。
十一、在应急准备与响应方面,未能针对潜在的重要环境因素制定对应的应急计划,通常包括消防应急预案、化学品泄漏/爆炸应急预案、环保设施失灵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虽然有制定应急计划/预案,但未展开相应的培训、演练;可能有进行应急演练,但对演练的效果、应急程序进行评价;在应急预案执行后或演练后,未对应急程序进行评审,未及时对应急程序进行修订。
十二、在监测和测量方面,可能对监测和测量的策划不足,未确定应进行监测和测量的项目、采取的方法、监测的频率;可能未对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的执行状况进行监测和测量;可能未能提供对日常运行管理过程的监控记录;也可能未定期进行噪声、废气/粉尘、废水的监测,应进行至少一年一次的监测,一般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站或其他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也可能自有监测设备未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如噪声测试仪、污水化验设备等;也可能污水处理站未能提供对污水监测、化验的记录,或有监测但频率不符合文件规定的要求。
十三、在合规性评价方面,可能未形成“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或未能提供合规性评价的证据,至少一年一次;也可能有对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评价,但对其他要求方面未进行合规性评价;或者合规性评价未能覆盖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十四、在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方面,可能发生环境不符合情况时,未及时进行处理(纠正);可能未识别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时机;可能对不符合未进行原因分析,纠正措施执行不到位,未能达到再发防止的目的;可能对潜在不符合未进行原因分析,预防措施不适宜,未能达到防止发生的目的;可能未对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十五、在内部审核方面,可能未对年度内部审核进行策划,如在文件中规定,或形成年度内审计划;可能内审计划中所列审核内容未能覆盖所有的审核范围;可能内审组成员的安排缺乏公正性,存在审核自己部门的情况;也可能内审计划中有明确要求审核内容,但检查表中存在缺漏条款的现象;可能内审不符合报告有形成,但原因分析不到位,纠正措施未能针对原因制定,缺乏针对性;也可能对内审不符合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实施效果未进行验证、评价;可能未形成内审报告;也可能有内审报告,但对体系运行情况的评价仅体现了不符合、不足之处,对于实现的环境绩效未进行评价。
十六、在记录控制方面,可能记录无法检索,无清单,无目录或其他检索方式;可能记录的保存期限未规定,未按保存期限的要求予以保存;可能记录保管不当,发生丢失、破损等现象。
十七、在管理评审方面,可能管理评审计划中评审内容不全,如缺少环境绩效的评审、上次管理评审后续措施实施结果、与组织环境因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发展变化等等;可能管理评审输入信息不足,缺乏相关资料/证据;也可能管理评审输出未能包含环境方针、目标以及其他环境管理体系要素的修改有关的决策和行动; 或者gka管理评审报告未能体现对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评审结果;或者管理评审决议事项未明确职责、分工、时限要求;或者管理评审后续措施的实施情况无记录,无效果验证。
为了避免这些问题,企业应在ISO14001认证前进行充分的准备和自查,确保所有相关文件和资料齐全、完整,并严格按照ISO14001标准的要求进
ISO14001审核的主要内容呢,主要围绕企业的环境管理体系展开。审核人员会评估企业是否按照ISO14001标准建立了环境管理体系,并检查这个体系在日常运营中的实施和保持情况。他们会关注企业的环境方针是否明确,是否制定了具体、可衡量的环境目标,并查看企业为实现这些目标所采取的措施。审核人员还会评估企业是否准确识别和评价了其生产、服务和活动中产生的环境因素,并确定了重要环境因素。他们会检查企业是否遵守了适用的环境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并评估其环境管理体系的合规性。
同时,审核人员还会关注企业的文件记录管理制度是否完善,是否能够确保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和可追溯性。他们会评估企业是否定期进行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以确保环境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和符合性。ISO14001审核是一个全面而细致的过程,旨在帮助企业不断优化其环境管理体系,实现环境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系统化。
本文整理了审核中各方面经常发生的一些问题点,供学习参考:
一、在厂房建设期间的环保资料方面,也可能存在一些问题。例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批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以及消防验收报告等文件可能缺失或不完善。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需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提供的评估报告;.环境影响报告批复——需环保局批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需环保局验收;.消防验收报告——需消防部门验收。
二、在环境因素识别、评价与更新方面,可能会出现识别不齐全的情况。例如,未能充分按生产经营过程的范围来识别环境因素,比如:生产经营范围包括有销售,但对销售过程中的环境因素未识别;或者未能按生产工艺流程的顺序进行识别,识别环境因素没有顺序,导致环境因素存在缺漏;未考虑到过去发生过的、将来计划的因素,如:公司拟扩建新厂房,对于扩建厂房过程中存在的环境因素未加以识别;未充分考虑到产品的生命周期来识别,如:产品设计过程中材料的选用,产品报废后的回收处置。同时,对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也可能存在偏差,导致评价不合理。其次环境因素评价不合理,对重要环境因素的确定存在偏差。再次环境因素未及时更新,如:产品的生产工艺发生了变化,但未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产品的材料发生了变化,未及时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国家、地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发生了变化,未及时对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厂房迁移到新址,未及时地环境因素重新识别、更新。
三、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策划方面,可能未能对所有的重要环境因素确定其控制方法/程序;也可能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要求未能形成相应规定,如程序文件、作业文件或其他方式。
四、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评审方面也可能存在问题。比如,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的识别可能不充分,特别是地方法规和客户的要求可能未识别到位。另外,对相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可能未进行适用性评审,未能识别到具体的适用条款及其他要求中具体的适用条款;未将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分发至相关部门、岗位人员;未及时对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进行更新,对已修订、更新、作废的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未能及时重新识别、收集、评审。
五、在环境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方面也可能存在问题。例如,可能未能充分考虑到重要环境因素来制定环境目标,或者对已确定的环境目标未规定其具体的指标,导致部分指标无法测量。同时,对所有的目标、指标可能未能制定对应的管理方案,或者管理方案的职责不明确、起止日期不清楚、缺乏资金预算等。未能根据管理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时进行调整、修订,如公司已迁址、执行的环境标准发生了变化等情况下未对管理方案进行修订。
六、在组织机构、职责、权限、资源方面,可能对各岗位职责、权限中缺少环境管理方面的要求;可能对关键岗位(如:化验员、机修、清洁工、仓管员、作业员等)未规定其任职能力要求;也可能对环保设施的投入不足,如生产污水每天产生120吨,但污水处理站每天的处理能力仅80吨。
七、在人员的能力、培训和意识方面,可能对关键岗位人员的配备不足,或能力未能满足要求,如污水处理站的作业员只会用Ph值试纸进行酸碱度的测试,对其他指标的化验不具备能力;可能全员环境意识培训不足,或有培训但缺乏培训后的考核、培训效果评价;岗位人员对自己所在的岗位存在的重要环境因素不清楚,对重要环境因素的控制方法不熟悉。
八、在信息的沟通交流方面,可能对重要环境因素需要的信息交流未予以规定;可能未建立外部信息交流的渠道,如当外部相关方(社区居民等)对公司有意见需要投诉时,没有对外公开的投诉电话、信箱或其他方式;可能对外部相关方的投诉、抱怨未形成记录,未能及时进行处理,处理后未及时对相关方进行回复;也可能缺乏内部相关方的信息交流,如内部宣传、讲座、会议等。
九、在文件管理和控制方面,可能文件未有分发至具体的岗位,特别是关键岗位处;可能文件的适宜性未及时进行评审、更新,如法律法规发生了变化,但未及时对相关文件进行适宜性评审,未及时进行必要的更新;可能文件的形式不适宜,如有些资料为英文版,但现场操作人员对英文的识别能力不足。
十、在运行控制方面,在运行控制程序中未明确规定规定的标准,如污水/噪声/废气控制程序中未明确执行的是国家或地方的何标准,何时段,何级别标准;未能将运行控制的要求通报至供方,如化学品供应商、工程分包方等等;现场环境运行控制主要存在的缺失如垃圾分类未明确规定,执行不到位,存在可回收、不可回收或危险废物混放的现象;现场由于机械油的泄漏导致的污染未及时清理、纠正;环保设施未能提供维护保养的证据;环保设施的运行不正常,如车间废气抽排系统未运行,或有运行,但排气口处的净化池无水;产生粉尘、碎屑的岗位(如砂磨、锯床、刨床、车床等工序)对粉尘、碎屑未进行收集,到处飘洒,也未及时清理;易燃易爆品与其他易燃物混放,危险品未设独立空间存放;污水处理站投药记录不全,未能掌握投药的时间、剂量;废油、废液以及其他危险废物的交接、流转无记录,最终处理无危险废物处理联单,因为危险废物的处理必须由有资质的机构进行处理,处理时开具统一的处理联单等。
十一、在应急准备与响应方面,未能针对潜在的重要环境因素制定对应的应急计划,通常包括消防应急预案、化学品泄漏/爆炸应急预案、环保设施失灵应急预案、自然灾害应急预案;虽然有制定应急计划/预案,但未展开相应的培训、演练;可能有进行应急演练,但对演练的效果、应急程序进行评价;在应急预案执行后或演练后,未对应急程序进行评审,未及时对应急程序进行修订。
十二、在监测和测量方面,可能对监测和测量的策划不足,未确定应进行监测和测量的项目、采取的方法、监测的频率;可能未对目标、指标和管理方案的执行状况进行监测和测量;可能未能提供对日常运行管理过程的监控记录;也可能未定期进行噪声、废气/粉尘、废水的监测,应进行至少一年一次的监测,一般委托当地环境监测站或其他有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也可能自有监测设备未定期进行校准或检定,如噪声测试仪、污水化验设备等;也可能污水处理站未能提供对污水监测、化验的记录,或有监测但频率不符合文件规定的要求。
十三、在合规性评价方面,可能未形成“合规性评价控制程序”;或未能提供合规性评价的证据,至少一年一次;也可能有对环境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合规性评价,但对其他要求方面未进行合规性评价;或者合规性评价未能覆盖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
十四、在不符合、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方面,可能发生环境不符合情况时,未及时进行处理(纠正);可能未识别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时机;可能对不符合未进行原因分析,纠正措施执行不到位,未能达到再发防止的目的;可能对潜在不符合未进行原因分析,预防措施不适宜,未能达到防止发生的目的;可能未对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十五、在内部审核方面,可能未对年度内部审核进行策划,如在文件中规定,或形成年度内审计划;可能内审计划中所列审核内容未能覆盖所有的审核范围;可能内审组成员的安排缺乏公正性,存在审核自己部门的情况;也可能内审计划中有明确要求审核内容,但检查表中存在缺漏条款的现象;可能内审不符合报告有形成,但原因分析不到位,纠正措施未能针对原因制定,缺乏针对性;也可能对内审不符合所采取的纠正措施实施效果未进行验证、评价;可能未形成内审报告;也可能有内审报告,但对体系运行情况的评价仅体现了不符合、不足之处,对于实现的环境绩效未进行评价。
十六、在记录控制方面,可能记录无法检索,无清单,无目录或其他检索方式;可能记录的保存期限未规定,未按保存期限的要求予以保存;可能记录保管不当,发生丢失、破损等现象。
十七、在管理评审方面,可能管理评审计划中评审内容不全,如缺少环境绩效的评审、上次管理评审后续措施实施结果、与组织环境因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发展变化等等;可能管理评审输入信息不足,缺乏相关资料/证据;也可能管理评审输出未能包含环境方针、目标以及其他环境管理体系要素的修改有关的决策和行动; 或者gka管理评审报告未能体现对体系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的评审结果;或者管理评审决议事项未明确职责、分工、时限要求;或者管理评审后续措施的实施情况无记录,无效果验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