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领资格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均可根据需要申领办理《原产地证》。
二、申报
(一)申请单位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享有对外贸易经营权的企业;
2.从事"来料加工"、"来样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业务的企业;
3.外商投资企业。
(二)申请注册登记程序
1.注册登记:申请单位应持营业执照、主管部门批准的对外经济贸易经营权证明文件及证明货物符合出口货物原产地标准的有关资料,向所在地签证机构办理注册手续。申请单位的印章和申领人员的姓名在申请单位注册时应进行登记。证书申领人员应经检验检疫机构培训、考核合格,持有申领员证。
2.申请签证:申请单位应至少在货物出运前3天,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签证,提交下列文件:
(1) 一般原产地证申请书一份;
(2) 缮制正确、清楚并经申请单位手签人员手签和加盖公章的一般原产地证一式四份;
(3) 出口商的商业副本一份;
(4) 含有进口成份的产品还得提交产品成本明细单。
3.申请签发"后发证书":原产地证一般应在货物出运前签发,但如属特殊情况,未能及时申请签证,签发机构可酌情办理"后发证书"。
4.申请签发"重发证书":如果已签发的证书正本被盗、遗失或损毁,从签发之日起规定时间内,申请单位可申请重新签发证书;申请单位在申请签发"重发证书"前,应首先在《国门时报》上作遗失声明,除应提交重新缮制的证书以外,还应填写更改申请书并提供商业副本。
5.申请签发"更改证书":如果申请人要求更改或补充已签发证书的内容时,应填写更改申请书,申明更改理由和提供依据,退回原签发证书,签证机构经审核无误后予以签发新证。
6.凡进口商要求我官方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办理;凡进口商要求我民间机构签发一般原产地证的,申请单位应向贸促会申请办理;未明确要求的,可向检验检疫机构或贸促会申请办理。
7.货物如在进行的制造工序不足,未能取得原产地证,可以申领"加工装配证明书";经转口的外国货物,不能取得原产地证,可以申领"转口证明书"。申领这两种证书的申报手续和所需单据与一般原产地证相同。
(三)申请签发一般原产地证明书应提供的单证与资料
1.一般原产地证明书申请书一份;
2.一般原产地证明书(CERTIFICATE OF ORIGIN)一套
3.商业、装箱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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