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氨缓冲罐制造厂家生变形。当时认为:固定式冷却水供给强度可采用0.5L/s•m,并且由于设计时不能确定哪是着火罐、哪是相邻罐,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 16与《石油库设计规范》GBJ 74先规定着火罐和相邻罐固定式冷却水小供给强度同为0.5L/s•m。此后,国内石油库工程项目基本都采用了这一参数。并且《建筑防火规范》至今仍未对这一参数进行修改。
随着储罐容量、高度的不断增大,以单位周长表示的0.5L/s•m冷却水供给强度对于高度大的储罐偏小;为使消防冷却水在罐壁上分布均匀,罐壁设加强圈、抗风圈的储罐需要分几圈设消防冷却水环管供水;国际上已通行采用“单位面积法”来表示冷却水供给强度。所以,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将以单位周长表示的冷却水供给强度,按罐壁高13m的5000m³固定顶储罐换算成单位罐壁表面积表示的冷却水供给强度,液氨缓冲罐制造厂家即0.5L/s•m×60÷13m≈2.3L/min•㎡,适当调整取2.5L/min?m<sup.2< sup="" style="font-family: 微软雅黑, Arial, Verdana, 宋体, "Times New Roman"; font-size: 14px; text-wrap-mode: wrap;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故规定固定顶储罐、浅盘式或浮盘由易熔材料制作的内浮顶储罐的着火冷却水供给强度为2.5L/min•㎡。浮顶、内浮顶储罐着火时,通常火势不大,且不是罐壁四周都着火,故冷却水供给强度小些。本规范也是这种思路。
相邻储罐的冷却水供给强度至今国内未开展过试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对此参数的修改是根据测定的热辐射强度进行推算确定的。思路是:甲、乙类固定顶储罐的间距为0.6D,接近0.5D。液氨缓冲罐制造厂家假设消防冷却水系统的水温为20℃,冷却过程中一半冷却水达到100℃并汽化吸收的热量为1465kJ/L,要带走表8.4.1所示距着火油罐罐壁0.5D处大值为23.8kW/㎡辐射热,所需的冷却水供给强度约为1.0L/min•㎡。《石油库设计规范》和《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曾一度规定相邻储罐固定式冷却水供给强度为1.0L/min•㎡。后因要满足这一参数,喷头的工作压力需降至着火罐冷却水喷头工作压力的1/6.25,在操作上难以实现。于是,《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1999年修订版率先修改,液氨缓冲罐制造厂家不管是固定顶储罐还是浮顶储罐,其冷却强度均调整为2.0L/min•㎡。全面修订的《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予以修改。由于是相同问题,所以本规范也采纳了这一做法。
冷却水强度的调节设施在设计中应予考虑。比较简易的方法是在罐的供水总管的防火堤外控制阀后装设压力表,系统调试标定时辅以超声波流量计,调节阀门开启度,分别标出着火罐及邻罐冷却时压力表的刻度,做出标记,液氨缓冲罐制造厂家以确保火灾时调节阀门达到设计的冷却水供水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