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成功办理 ODI 备案后,还需要做以下几件事:
进行外汇登记并汇款:找一家银行办理外汇登记手续,完成资金的外汇兑换和转账,将投资资金汇往境外。
向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登记:告诉中国政府驻当地使领馆有中国公民来这里投资。
履行备案后信息报告义务:凡备案必报告,及时报送关键环节信息
每年向外汇局申请年检备案:通常由各地税务部门发送通知。
关注投资项目变更:如果后续想要再投资或者投资项目发生变化。
办理投资项目注销:如果境外投资备案项目取消或者退出,需做备案注销申请
未做ODI备案后果有哪些?
法律惩戒:投资主体可能会被相关主管部门责令中止或停止实施境外投资并处以警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若金融企业为未取得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项目提供融资、担保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通报该违规行为,并商请有关金融监管部门依法依规处罚该金融企业及有关责任人。
资金进出受限:未办理 ODI 备案,投资资金将无法通过银行合法汇出,无法完成投资工作。此外,境外公司的利润分利等也无法通过银行渠道汇进。
无法完成返程投资:如果境内企业的境外子公司打算返程投资大陆企业,没有办理 ODI 备案手续,则无法实现返程投资,这对于未来有海外上市规划的企业需要特别注意。
无法享受政府补贴和奖励:境内企业无法享受我国政府相关补贴和奖励,包括境外知识产权纠纷和 “两反一保” 应诉补贴等。
影响商业合作与企业信用:未备案擅自经营者,其项目单位的相关信息可能会列入项目异常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其境内投资主体可能会在一定时限内被禁止任何境外投资行为。这可能会给企业的商业合作带来障碍,并对企业信用造成负面影响。
ODI 备案的优势作用
提升企业国际形象和信誉度。
提高企业的合规性和法律地位。
方便资金出入境。
增加企业附加价值。
创造更多的国际合作机会。
获得国内外政策和税务优惠。
有效利用国内外资源市场的整合,规避国外贸易壁垒。
符合 “境外投资” 定义:境内企业需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
主体和成立时间要求:投资主体应为中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可能因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而较难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股东背景、资金来源和投资真实性:需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否则很难通过审查。
财务要求: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好高于 5%,同时资产负债率好低于 70%。
投资项目分类:了解投资项目属于鼓励开展、限制开展还是禁止开展的类别。鼓励类如有利于基础设施建设、能带动优势产能等的境外投资;限制类如赴敏感国家和地区、涉及房地产等领域的投资(前三类须经境外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禁止类如涉及危害国家利益和安全等的境外投资。
办理相关证书:依次完成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项目的批准、商务部批准颁发证书、外汇管理局备案等流程。其中,《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有效期为 2 年,企业自领取证书之日起两年内未投资境外的,证书自动失效。
共同投资的情况:若存在两个及以上企业共同投资,商委部门一般将投资金额大的一方作为领投方,发改委则将持股比例高的一方作为领投方。如果各方持股比例相等,应当协商后授权由一方办理备案或申请核准。在外汇方面,应由各申报主体向所在地外汇局申报。
注意验资时点:不同地方对验资的时点要求有所区别,有些地方要求在向商委和发改委审核环节,申报主体必须已完成实缴出资,但有些地方的审核会相对宽松。如果能证明投资主体穿透后的出资方股东账上资金足够,可暂不缴款验资,但在提交外汇管理前需完成实缴。
特殊目的机构(SPV)设立:部分地区规定,注册地非申报地的投资方,需要在注册地先设立投资主体,通常为特殊目的机构(SPV),基于筹划考虑,其组织形式一般为有限合伙企业。
ODI境外投资备案备案流程:
发改委立项备案:
企业向浙江省发改委或杭州市相关发改部门提交立项申请,包括《境外投资备案表》以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发改委对项目进行审核,主要审查项目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境外投资政策以及投资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等。审核通过后,出具《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
商务部审批发证:
将准备好的申请材料提交至杭州市商务局或浙江省商务厅。
商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企业应在收到证书后 2 年内在境外开展投资。
外汇管理局备案:
企业携带相关材料前往所在地的外汇管理局或其指定的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
外汇管理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企业方可进行资金的汇出操作。对于投资金额超过一定标准(如 500 万美元)的项目,需向外管部门汇报。
哪些企业需要办理 ODI 备案:
有跨境电商业务的企业:当企业进行跨境电商业务,涉及大额资金出入境时,需要提供 ODI 备案证书。
有境外投资项目的企业:企业需要向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汇款,或者将境外投资取得的利润回流境内时,银行要求企业提供合规对外投资证明,这就需要企业办理 ODI 备案。
在海外设立子公司的企业:国内公司在海外设立子公司,要开立当地银行账户或需内地汇款到境外时,境内母公司需提供 ODI 备案证书,银行才会同意打款操作。
有境外上市需求的企业:无论是通过境外企业上市,还是搭建红筹 / VIE 架构等方式进行境外上市,以及在境外成立股权激励平台等情况,都需要办理境外投资备案。
成立外商投资企业(WFOE)的企业:当企业成立外商投资企业并开设资金本账户时,银行要求股权穿透至自然人,若涉及内地企业,则该内地企业需办理 ODI 证书。
香港公司开设境内 NRA 账户的企业:香港公司开设境内 NRA 账户,银行要求股权穿透至自然人,涉及大陆企业时,该大陆企业需要办理相关 ODI 证书。
ODI境外投资备案投资项目的分类管理:
问:境外投资项目如何分类?
答:境外投资项目被分为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鼓励类包括基础设施业、产能和设备业、高新技术和先进制造业、能源资源、农业以及 “一带一路” 投资等;限制类包括房地产业、酒店业、影城、娱乐业、体育俱乐部等;禁止类涉及未经国家批准的军事工业核心技术和产品输出、使用我国禁止出口的技术、工艺、产品、赌博业、色情业等。
ODI境外投资备案的主管部门及职责:
问:ODI 备案主要涉及哪些部门?各部门的职责是什么?
答:主要涉及三个部门,即发改委、商务部门和外管局。发改委负责颁发《境外投资项目备案通知书》,监管企业境外投资的行业流向;商务部门负责颁发《企业境外投资证书》,整体审批企业境外投资事项;外管局负责监管外汇登记和资金出境的相关手续。
ODI境外投资备案备案的有效期和变更:
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有效期是多久?
答:有效期为 2 年。如确需延长有效期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效期届满的 30 个工作日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延长有效期的申请。
问: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变更手续?
答:已核准、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发生投资主体增加或减少、投资地点发生重大变化、主要内容和规模发生重大变化、中方投资额变化幅度达到或超过原核准、备案金额的 20%,或中方投资额变化 1 亿美元及以上、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有关内容进行重大调整等情形之一的,投资主体应当在有关情形发生前向出具该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的机关提出变更申请。
成功案例分享,境外投资备案证书
问:境外企业 B 的主要资产 b 位于中国境内, 境内企业 A 直接并购境外企业 B,从而获得境内资产 b。 该类情形是否属于 11 号令所称境外投资?
答:根据11号令第二条,境内企业A并购境外企业 B,获得境外企业B的相关权益,属于11号令所称境外 投资。
问:投资主体在港澳台地区投资是否属于境外 投资?
答:根据11号令第六十二条,投资主体直接或通过 其控制的企业对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开展投资的,参 照11号令执行;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 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
问答:境内企业 A 拟设立境外企业 a,暂不投 入资产权益(不实缴注册资金,也未开展其他境外投资 活动)。 A 应当何时履行核准、备案手续?
答:按照11号令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应当在项目 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具体而言,如 境内企业 A拟设立境外企业a,则 A应当在为a投入资 产、权益或提供融资、担保之前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 案通知书。A 可以先注册境外企业a,但在实际出资前 (实缴注册资金、为并购或绿地投资投入资产权益等)应 当取得项目核准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问:投资主体应在境外投资项目进展到哪一 步时履行核准或备案手续?
答:根据11号令第三十二条,属于核准、备案管理 范围的项目,投资主体应当在项目实施前取得项目核准 文件或备案通知书。 11号令所称项目实施前是指投资主体或其控制的境 外企业为项目投入资产、权益 (已按照11号令第十七条 办理核准、备案的项目前期费用除外)或提供融资、担 保之前。
问:境内企业 A 向境外子公司 a 提供资金支 持,用于 a 的日常经营活动,是否适用 11 号令?
答:境内企业向境外子公司增资 (母公司增加子公 司注册资本等,不需子公司偿还)适用11号令。 境内企业通过境外放款借钱给境外子公司 (母公司 借钱给子公司,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履行有关手续,需要 子公司在一定时间内偿还),不适用11号令。
问: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向银行融资提供担 保,境外子公司的融资资金用途不涉及 11 号令第二条规 定的境外投资活动,这种情况需要履行境外投资项目备 案或核准手续吗?
答:境内企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融资担保,资金不 用于开展11号令第二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的,不适用11 号令,不需要向发展改革委部门申请核准、备案。境内 企业为境外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融资资金用于开展11号令 第二条规定的境外投资的,适用11号令,需要向发展改 革部门申请核准、备案。
问:11号令第五十一条所称“恶意分拆项目” 如何理解?
答:“恶意分拆项目”主要是指投资主体为规避监管 而故意将一个项目拆分为多个项目。需要指出的是,根 据项目需要或一般商业惯例而进行的正当合理的分期建 设不属于 《企业境外投资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所称 “恶意分拆项目”。
问:中央管理企业 A 持有部分股权的境内企 业 a 进行境外投资,a 是否应该按照中央管理企业进行境 外投资项目备案、核准申报?
答:若中央管理企业 A 直接或间接拥有境内企业a 半数以上表决权,或虽不拥有半数以上表决权,但能够 支配a的经营、财务、人事、技术等重要事项,则a应 按照中央管理企业进行境外投资项目备案和核准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