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备案对申请主体有什么要求?
(1)实行备案的企业在国内无违法记录,资信良好;
(2)实行备案的企业需成立满一年以上;
(3)备案金额不宜超过投资主体的注册资本;
(4)备案不得涉及到敏感的地区及敏感的行业;
(5)备案企业的股东背景、资金来源必须真实、合法
投资主体通过其控制的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
问6:境内自然人在境外设立企业或开展其他境外投资项目,是否适用11号令
根据11号令第六十三条,境内自然人直接对境外开展投资不适用11号令,境内自然人通过其控制的境外企业或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企业对境外开展投资的,参照11号令执行。
符合“境外投资”定义:境内企业通过新设、并购及其他方式在境外拥有非金融企业或取得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经营管理权及其他权益的行为。
主体和成立时间符合要求:主体需要为我国境内依法成立的企业。但是,成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企业,无法提供完整的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一般无法通过审批部门的核准或备案。
股东背景、资金来源、投资要求真实性要求:无法具体说明境内股东或合伙人背景、资金来源(例如:自有资金、银行贷款、以募集资金等合规方式获取的资金)以及境外投资项目真实性的,很难通过审查。
财务要求:近一年独立第三方会计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不能出现亏损;净资产回报率好高于5%,同时资产负债率好低于7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