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结构加固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报批稿)-2 | ||||||||||||||||||||||||||||||||||||||||||||||||||||||||||||||||||||||||||||||||||||||||||||||||||||||||||||||||||||||||
4.4 结构胶粘剂
主 控 项 目
4.4.1 加固工程使用的结构胶粘剂,应按工程用量一次进场到位。结构胶粘剂进场时,施工单位应会同监理人员对其品种、级别、包装、中文标志、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报告等进行检查;同时,应对其钢-钢拉伸抗剪强度、钢-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和耐湿热老化性能等三项重要性能指标以及该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进行见证取样复验;对地震区建筑加固用的粘钢和粘贴纤维复合材的结构胶粘剂,尚应进行抗冲击剥离能力的见证取样复验;所有复验结果均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 50367及本规范的要求。
检验数量:按进场批号,每批号见证取样3件,每件每组分称取500g,并按相同组分予以混匀后送独立检验机构复检。检验时,每一项目每批次的样品制作一组试件。
检验方法:在确认产品包装及中文标志完整的前提下,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日期、出厂检验报告和进场见证复验报告。
4.4.2 结构胶粘剂安全性能复验采用的测定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钢拉伸抗剪强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胶粘剂拉伸剪切强度测定方法》gb/t 7124测定。
2 钢-混凝土正拉粘结强度、抗冲击剥离能力和胶粘剂不挥发物含量,应分别按本规范附录e、附录f和附录g测定。
4.4.3 对结构胶粘剂性能和质量的复验,宜先测定其不挥发物含量;若测定结果不合格,便不再对其他复验项目进行测定,而应检查该结构胶存在的质量问题(如:是否掺加了挥发性溶剂或稀释剂等)。若发现有问题,应弃用该型号胶粘剂。
4.4.4 结构胶粘剂耐湿热老化性能的见证抽样复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进入加固市场前未做过该性能验证性试验的产品,应将见证抽取的样品送独立检测机构补做验证性试验。其试验方法及评定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及本规范附录h的规定;
2 对该性能已通过独立检测机构验证性试验的产品,其进场复验,应按本规范附录j的规定进行快速检测与评定;
3 当一种胶粘剂的快速复验不合格时,允许重新采用本规范附录h规定的试验方法,以加倍试件数量再进行复验。若复验合格,允许改评为符合耐老化性能要求的结构胶粘剂;
4 不得使用仅具有湿热老化性能快速复验报告的胶粘剂。
4.4.5 加固工程中,严禁使用下列结构胶粘剂产品:
1 过期或出厂日期不明;
2 包装破损,或中文标志、产品使用说明书为复印件;
3 掺有挥发性溶剂或非反应性稀释剂;
4 固化剂主成份不明或固化剂主成份为乙二胺;
5 游离甲醛含量超标;
6 以“植筋-粘钢两用胶”命名。
注:过期胶粘剂不得以厂家出具的“质量保证书”为依据而擅自延长其使用期限。
4.4.6 结构胶粘剂的主要工艺性能指标应符合表4.4.6的规定。结构胶粘剂进场时,应见证取样复验其混合后初粘度或触变指数。
表4.4.6 结构胶粘剂工艺性能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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