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北京《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的资格与材料要求:
申请条件:
为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请机构需遵循国家广播电视节目制作产业的发展规划、布局和结构,并需满足以下条件:
必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机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拥有适应业务范围所需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人员,以及相应的办公场所。
在申请之日前三年内,法定代表人无任何违法违规记录,且机构未被吊销过《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
满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条件。
申请材料:
申请机构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正式的申请报告。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机构的章程。
填写完整的《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申领表。
主要人员材料,包括: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及其个人简历。
至少三名主要管理人员的广播电视及相关专业简历、业绩证明或专业培训参与记录。
办公场地的证明材料。
企事业单位的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核准证明。
审批流程与机关:
在京的中央单位及其直属机构需向广电局提交申请。
其他机构则需向所在地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过逐级审核后,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进行审批。
审批机关在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后,应在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符合条件的机构将获得《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机构将收到书面通知并被告知理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需在作出决定后的一周内,将审批情况报广电局备案。
《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许可证》由广电局统一印制,有效期为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