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中国、洪都拉斯双方商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洪都拉斯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
(以下简称《早期收获》)于2024年2月7日正式签署,于2024年9月1日正式生效实施。
为履行《早期收获》关税减让有关承诺,中国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发布公告,自2024年9月1日起,对原产于洪都拉斯的部分进口货物实施《早期收获》协定税率。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货物,是《早期收获》项下原产货物(以下简称原产货物),具备《早期收获》项下原产资格(以下简称原产资格):
(一)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完全获得或者生产的;
(二)在中国或者洪都拉斯全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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