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原则:日本商标采用“申请在先”原则,但若是该国的驰名商标,也可以“使用在先”主张商标权。
商标类型:根据日本《商标法》第2条及相关行政法规,可以注册为商标的要素为文字、图形、符号、立体形状、颜色及与颜色的组合、声音、全息图、动态图,位置商标也被承认。
申请途径:直接向日本特许厅递交申请;通过马德里商标体系指定日本的方式申请。
商标有效期:商标权有效期自注册日起10年。商标注册人应当在期满前6个月内按照规定办理商标续展手续;在此期间未能办理的,可以给予6个月的宽展期(需补交费用)。宽展期到后,仍未续展,商标则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