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确认原则不同
危险化学品
分类主要基于联合国GHS制度。我国对于危险化学品的分类主要依据GB 30000系列标准,其技术内容与联合国GHS第四修订版完全一致,强调生产、储存、流通、运输等多环节的危害性,将危险化学品分为28大项,其中物理危害16项,健康危害10项,环境危害2项
。
通常情况下,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或满足目录中确认原则的化学品,即被认为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前GHS制度(第六修订版)已将危险化学品扩充为29大项(新增退敏物),目前我国危险化学品确认原则依旧只包含28大项,详见表1。
危险货物
的分类主要基于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TDG)及其衍生文件,包括《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危险货物安全运输技术规则》、《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协定》和《内河运输危险货物协定》,其主要针对运输环节,强调短期危害性,将危险货物分为9大类,详见表2。
我国危险货物的确认原则主要依据《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2012)和《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GB 6944-2012),其技术内容与TDG保持一致。


第三类
易燃液体
例:酒精
第四类
易燃固体、自燃物质,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4.1项 易燃固体;
例:火柴
4.2项 自燃物质;
例:椰肉干 湿棉花,活性炭
4.3项 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
例:镁粉等金属物质
第五类
氧化剂和有机化物
5.1项 氧化剂;
例:高锰酸钾
5.2项 有机化物。
例:化二酰
第六类
毒性(有毒的)物质和传染性物质
6.1项 毒性物质;
例:氯化汞
6.2项 传染性物质。
例:废弃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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