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街字〔2024〕22号
机关各办(室)、各有关单位:
现将《前进街道“扩量提质、强二扶三、壮大税源”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政府前进街道办事处
2024年12月4日
前进街道“扩量提质、强二扶三、壮大税源”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一号改革工程”的重大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实体经济提质增效攻坚行动,赋能辖区企业扩量提质,鼓励制造业做强做优,扶持服务业升级发展,培育壮大税源经济,着力在构建现代化产业体系上实现新突破,全力推进前进街道产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如下意见。
一、推动制造业企业提质扩量
(一)当年新引进或经培育新上规模的工业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街道再给予奖励,首次奖励企业5万元,后续该企业连续三年在规上企业库的,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当年新引进或存量规上工业企业当年产值在5000万元以上,按照街道存量规上工业产值库里排名,排名前三名的企业,按排名先后顺序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三)新引进或存量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实现产值在2000万元以上,且当年实现正增长的,按分档标准予以奖励:
实际产值在2000万元-8000万元之间的,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企业1万元;
实际产值超过8000万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奖励企业1万元;
上述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四)经上级部门认定,当年新引进或存量规上工业企业亩产效益评价首次达A类企业的,一次性奖励企业5万元,连续三年保持A类评价结果的,再奖励企业5万元。
(五)当年新引进或存量规上工业企业,当年实际完成技改工业投资200万以上且完成计划投资额度(以统计库为准),按2%比例奖励企业且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鼓励现代服务业能级提升
(六)当年新引进或经培育新上规模的限上服贸企业,在上级奖励基础上街道再给予奖励,首次奖励3万元,后续该企业连续三年在限上企业库的,再一次性奖励3万元。其中当年新引进或经培育新上规模的限上住宿餐饮企业首次奖励1万元,后续该企业连续三年在限上企业库的,再一次性奖励1万元。
(七)当年新引进或存量服贸企业按实际经营情况进行排名,排名前三名的企业,按排名先后顺序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1万元。
(八)新引进或存量规上服务业、贸易企业当年实现营业额正增长的,按分档标准予以奖励:
1.新引进或存量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当年实际营业额实现正增长的:实际营业额超过2000万元的,每增加1000万元奖励企业0.5万元;
2.新引进或存量批发业企业当年实际营业额实现正增长的:实际营业额超过2000万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奖励企业0.5万元;
3.新引进或存量零售业企业当年实际营业额实现正增长的:实际营业额超过500万元的,每增加500万元奖励企业0.5万元。
上述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九)鼓励第三方机构提供场地(服务)参与街道相关智造服务中心、科创服务中心建设,对于中心(园区)引进符合制造业企业需求且实际入驻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经认定后连续三年给予0.3元/平方米的租金补助(详见附件《前进街道智造(科创)服务中心入驻机构管理细则》)。
(十)建筑业企业扶持内容参照街道其他相关扶持政策施行。
三、坚持创新驱动高质量发展
(十一)当年新引进或经培育的企业,新评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当年新引进或经培育的规上企业,新评定为省级科技中小型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十二)参与起草先进技术标准,且标准当年发布的,主持国际、国家、行业、地方的标准并成为标准制订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当年获得国家发明一等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当年获得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的企业分别奖励0.5万元/件、0.2万元/件,0.1万元/件。
(十三)当年企业研发经费支出金额在100万元以上且增长比例超10%,奖励企业2万元。
(十四)对被认定为钱塘区“凤凰”、“头雁”、“雨燕”、“雏鹰”、“俊鸟”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3万元、2万元,每家企业仅奖励一次,不重复奖励。
四、强化招商引资招大引强
(十五)企业或个人提供制造业、服务业企业招商信息并成功引荐落地优质项目的,在符合上级政策及相关规范条件下,经街道班子会议审议后给予一定的招商引荐奖励。
(十六)对新引进的优质项目,经评审,符合前进街道及前进平台产业规划,发展前景良好,经认定且主要经济指标按统计年度实现正增长的,根据分档分级给予政策扶持,扶持期限三年。具体如下:
以企业注册之日当月起统计至当年12月31日,通过该企业房租、当年固投、生产研发、贷款利息等实际企业成本支出补贴(固投、研发等指标需算在街道内)及本文件中规定的其他政策奖励方式予以扶持补助,扶持金额根据项目产值、营收、社零等经济指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政策签约和兑现经街道班子会议决议后执行。
五、加快小微企业园扶持
(十七)鼓励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自主招商,其入驻企业符合条件的同步适用街道相关政策。如小微企业园运营机构引进(或培育)经街道认定的相关企业,给予相应奖励政策。
(十八)当年新创国家、省、市级小微企业园,在区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运营机构1:1配套奖励。
六、附则
(一)上述政策享受的范围限于工商登记、统计、纳税均在本街道的独立法人企业(除房地产项目外)。
产值、营收等政策兑现的评价依据以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时间内的统计结果为准。当年发生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重大责任事故或发生较大群体性事件,亩产效益评价结果为D类及以下企业,取消当年奖励与扶持。
(二)各类扶持资金由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自行申报,以企业报表、支出凭证、上级文件等相关依据为准,若当年企业生产经营研发成本支出及政策奖励补贴小于当年政策扶持金额的,剩余金额则可以往下一年顺延扶持,直至补贴金额全部兑现为止(“一企一策”政策以协议要求为准)。政策兑现由街道相关职能部门会同党政办(财政)核准,报街道班子会批准后发放,并做好一企一档。
(三)本意见最终解释权归前进街道办事处,如遇与上级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上级文件和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四)本意见从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2024年度符合本政策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附件:前进街道智造(科创)服务中心入驻机构管理细则
附件
前进街道智造(科创)服务中心入驻机构管理细则
第一条 为加快前进海德智造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智造服务中心”)建设,规范智造服务中心管理、服务,特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二条 前进海德智造服务中心是在前进街道设立的生产性服务业集聚平台和产业孵化基地,位于前进街道江东一路5000号诚智商务中心7号楼,面积约2000平方米。是为了更好的促进生产性服务业产业集聚,有针对性地发展特色生产性服务行业,重点鼓励面向辖区生产企业的专业化、社会化、综合性服务性企业入驻智造服务中心,实施生产性服务业培育计划,更好地赋能辖区内制造业发展。
第三条 申请入驻
企业(项目)满足以下条件可申请入驻。
(一)符合生产性服务业产业导向的企业。参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生产性服务业统计分类(2019)》的通知,主要包括为前进街道生产型企业提供研发设计与其他技术服务,通用航空生产、仓储和邮政快递服务,信息服务,法律服务,银行服务,节能与环保服务,生产性租赁服务,商务服务,人力资源管理与职业教育培训服务,批发与贸易经纪代理服务,建筑服务以及其他生产性支持服务的企业(项目)。
(二)需要在前进街道内的前进海德智造服务中心实体入驻(包括以分公司、子公司、派出机构、办事处等形式入驻),面向区域内企业开展业务活动,并有实际工作人员入驻办公。
(三)符合辖区内生产企业的定位和需求,且具有一定的品牌资质和经营规模。
第四条 入驻程序
(一)申请受理:申请入驻企业(项目)向前进海德智造服务中心运营机构(以下简称“运营机构”)提交入驻申请,并提交相关附件资料。
(二)评估审核:运营机构负责项目准入初审,每月汇总拟入驻企业(项目)情况报前进街道,符合准入要求的企业(项目),原则上按照申请时间顺序入驻智造服务中心。
第五条 入驻管理
(一)入驻企业(项目)必须承诺遵守智造服务中心运营机构的相关管理规定。
(二)入驻企业(项目)在协议签订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入驻。无特殊情况逾期未入驻企业,取消政策支持(如遇特殊情况,需提出书面申请)。
(三)入驻企业(项目)有义务配合运营机构提供相关数据(涉密数据除外)。
第六条 政策支持
企业(项目)入驻给予租金减免优惠,单家企业由前进街道减免租金0.3元/平方米·天,租金减免政策持续3年。如企业享受街道一企一策的,不再重复享受租金减免优惠。
第七条 退出管理
(一)主动退出。入驻企业(项目)期满不再续驻。或因故要求提前解除入驻协议的,应提前30个自然日以书面形式向运营机构提出申请,并报前进街道同意,租金减免政策在解约后同步不再享受。
(二)强制退出。入驻企业(项目)无特殊情况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运营机构报请前进街道核定并经同意的,有权单方解除入驻协议:
1.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2.入驻企业(项目)私自将经营场所转租(让)、挪作他用的,入驻企业(项目)经营场所连续15个工作日处于空置或无经营状态,且运营机构发函后5个工作日内无整改的;
第八条 绩效考核
(一)考核时间。企业(项目)入驻第一个自然年直接给予租金减免优惠,从第二个自然年度开始对入驻企业(项目)开展绩效考核,考核未达标的,取消当年租金减免优惠政策。
(二)考核内容。
1.企业入驻第二年考核要求为,入驻企业需要主动对辖区生产企业开展业务活动,获得辖区内生产企业至少2个以上(含2个)生产性服务订单,或者获得1个以上(含1个)业务合同金额超过10万以上的生产性服务订单;如入驻企业为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入驻第二年考核要求为获得辖区内生产企业至少1个以上(含1个)生产性服务订单。
2.企业入驻第三年考核要求为,入驻企业需获得辖区内生产企业至少3个以上(含3个)生产性服务订单,或者获得1个以上(含1个)业务合同金额超过20万以上的生产性服务订单,且相关经济指标需要统计在前进街道库内。
第九条 本细则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由前进街道负责解释和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