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联酋销售合同要大使馆认证加签
销售合同需要正本2份
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合同需要盖章一份
几乎所有的国家都对使领馆认证收取一定的费用,有的收费还较高。企业在开展对这些国家的出口贸易时要考虑到认证费用,尤其是对成交金额不大的贸易要注意这一点。还要注意有些国家是按批次收费,有些国家是依据Invoice金额按一定比例收费。
涉外公证/书的时效性.
部分种类的涉外公证/书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或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具有可变性,如婚姻状况、未受刑事处分、授权委托等,在申办国内领事认证前,请您先核对涉外公证/书所涉及的内容是否属实有效。如公证/书已失效,需重新办-理公证后再申办领事认证。
文件需西文翻译的使馆:玻利维亚、多米尼加、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委内瑞拉、乌拉圭、西班牙,等;(我司提供英文、西文、俄文等翻译服务)
企业文件可自行翻译并盖章,官/方或其他组织机构的文件,需翻译公司翻译,并应提供翻译公司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委内瑞拉、乌拉圭、西班牙为上海领馆办-理,贸促会不提供翻译服务;其他在北京使馆认证的,贸促会可代为翻译,但要另收费,并延长办-理时间;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简称中国贸促会,英文名称为CHINA COUNCIL FOR THE PROMOTIONOF INTERNATIONAL TRADE,英文简称CCPIT。
第二条 中国贸促会是由中国经济贸易界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组成的全国民间对外经济贸易组织。
第三条中国贸促会的宗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参照国际惯例,开展促进中国与、各地区之间的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活动,增进中国人民同、各地区人民和经济贸易界的相互了解与友谊,维护中国公民、法人在海外的正当权益。
第四条 根据中国政府的授权,中国贸促会承办相关工作,并接受政府的指导。
第五条 中国贸促会系法人。可以同各国、各地区有关组织和机构、国际组织签订促进贸易、投资和经济技术合作的协议、议定书和其他文件。
第六条 中国贸促会会址设在北京。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县以上行政区域内可以设立地方贸促机构,在国内有关行业可设立行业贸促机构。中国贸促会指导和协调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职 责
第八条 中国贸促会的职责是:
(一)邀请和接待国外经贸界人士和代表团来访;组织中国经济贸易代表团出国访问与考察,与有关国际组织、区域性组织及各国贸促机构和商协会开展交流与合作;参加有关国际组织及其活动;组织、参加或与国外相应机构联合召开有关经济贸易技术合作和法律方面的国际会议;负责与国外对口组织在华设立的代表机构以及外国在华成立的商会进行联络;推动在国外组建中资企业商协会;
(二)促进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祖国大陆与台湾地区的经贸交流,为内地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工商界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提供服务;
(三)根据国务院授权,审批和管理各地区、各单位出国举办经贸展览会;代表国家参加国际展览局的活动,负责我国参加国际展览局和世界博览会相关事宜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在国外主办中国贸易展览会,参加国际贸易博览会和展览会;在境内主办经济贸易展览会和博览会;审批中国贸促会系统在境内举办的涉外经济技术展览会;
(四)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经贸信息;承办中外经济技术合作项目的评估和可行性研究工作;联系、组织经贸洽谈和技术交流活动;向国内外有关企业和机构提供培训、经贸信息、咨询和资信调查等各类服务;编辑、出版报纸、刊物、电子出版物及其他出版物;
(五)为中国企业提供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界有关情况和意见;研究经贸领域的有关问题,向企业提供参考意见;协调国际商会的对华业务和国际商会中国国家委员会与国际商会交往的有关事宜;
(六)代表贸促会和商界向国家立法部门提供立法建议,参与制订、修改、翻译国际贸易惯例;办理国际和国内外企业的商事活动进行法律咨询,受理商务投诉,提供法律帮助;国内商事仲裁、海事仲裁、域名争议及其有关调解业务,用仲裁、调解等多元争议解决方式处理纠纷;与各国商会、律所及其他法律服务组织合作,建立国际商事法律服务平台;签发货物原产地证明书和商事证明书,出具不可抗力证明,代办涉外商事文件的领事认证业务;受理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理算业务;进行涉外商事法律及争议解决的理论和实务研究,组织涉外商事法律方面的对外交流活动;对企业进行法律培训,制定编撰国际商事惯例。
(七)代理中国企业和个人在国内外或外国企业和个人在中国的专利申请和商标注册业务,提供知识产权的咨询、争议解决等法律服务;开展技术贸易等工作;向国家立法部门提供上述方面业务的立法意见。
(八)组织、帮助或代理中国企业和个人在海外维权,处理法律事务,办理反垄断、反倾销等涉及中国企业或个人的诉讼案件。
(九)作为中国国际商会及其他全国性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部门,主管其业务工作。
(十)办理国务院授权或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全国委员会
第九条 全国委员会(简称“全会”)是中国贸促会的咨询议事机构,由对外经济贸易有关的人士、企业和团体代表组成。
第十条 全会的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法律和中国企业的需求,对中国贸促会的工作提出建议,进行监督;
(二)聘请特邀顾问;
(三)审议并批准会长的工作报告;
(四)审定年度财务计划、收支决算;
(五)决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更和撤销;
(六)指导和协调地方、行业贸促机构的工作;
(七)制定、修改中国贸促会章程;
(八)参加中国贸促会的相关活动。
第十一条 全会的产生
全会由在中国对外经济贸易领域有代表性的人士、企业和团体代表组成,人员可从相关国家、商协会组织、社会团体和企业推举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