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白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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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
规、本办法和证监会的其他规定,对私募基金业务活动
实施监督管理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风险揭示
书向投资者进行特别提示:
(一)基金财产不进行托管;
(二)私募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存在关联关系;
(三)私募基金投资涉及关联交易;
(四)私募基金通过特殊目的载体投向投资标的;
(五)基金财产在境外进行投资;
(六)私募基金存在分级安排或者其他复杂结构,或者
涉及重大无先例事项;
(七)私募证券基金主要投向收益互换、场外期权等场
外衍生品标的,或者流动性较低的标的;华人民共和国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
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采取要求被投企业更新股东名20
册、向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等合法合规方式进行
投资确权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
的资金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负责募集的私募基
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投资者是否
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者人数
协会可以采取要求书面解释说明、当面约谈七)本办法所称的“以上”“届满”,包括本数;所42
称的“超过”“以外”,不包括本数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清算结束后 10 个工作日内向基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按照基金合同约定持有一
定份额比例的投资者可以建立专项机制或者委托律师事务
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核查私募基金资产情况,编制资产负债表和
财产清单;
(二)制定、执行清算退出方案;
(三)清缴税款,清理债权、债务;
(四)管理、处置、分配剩余私募基金财产;
(五)依法履行解散、清算、破产等法定程序;
(六)代表私募基金进行解决;
(七)证监会规定或者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职权
负责合规风控的人员应具备相关工作经验,不得兼任投
资管理等与其职责相冲突的职务
第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的法定代表人、高级管理人
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以外的其他从业人员应当
以所在机构的名义从事私募基金业务活动,不得在其他营利
性机构兼职,但对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被检查、调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证监会及其派
出机构依法进行的监督管理、统计监测和检查调查,按要求
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第五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利益冲突
识别、防范和处理制度,明确利益冲突的审查机制、处理原
则和方法,避免因利益冲突处理不当出现利益输送或者谋取
不正当利益的行为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前款所列情形消失后,拟登记机构可以提请恢复办理私
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办理时限自恢复之日起继续计算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对于未备案的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出资人应当符合《登记备案办法》第九条、第 二十条和《登记指引 1 号》第五条要求,并提 交相关材料: 1.应当提交相关材料说明.申请机构的设立或后续展业有支持性文 件、招投标文件、引导基金相关批复等相关支 持文件的,可一并提交
衍生品以及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投资标的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37 -
第七十六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托管人、私募
基金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从业人员违
反《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条例》的,依法应予
的,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第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风
险控制和合规管理等制度,保持经营运作合法、合规,保证
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三)夸大或者片面宣传私募基金管理人、基金经理或
者私募基金的过往业绩;
(四)恶意诋毁、贬低其他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
托管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或者其他私募基金;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资金募集
第四十三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募集
资金,或者委托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符合基金业协会规
定条件的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募集资金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
私募证券基金管理人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
委派代表、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以及负责投资管理的高级管
理人员应当具有 5 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投资管理等相关
工作经验
第二十二条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开展基金募集、投
资管理等私募基金业务活动前,向协会报送以下基本信息和
材料,履行登记手续:
(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二)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
(三)实缴资本、财务状况的文件材料;
(四)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法定代表人、高级
管理人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其委派代表的基本信息、诚信12
信息和相关投资能力、经验等材料;
(五)股东、合伙人、实际控制人相关受益所有人信息;
(六)分支机构、子公司以及其他关联方的基本信息;
(七)资金募集、宣传推介、运营风控和信息披露等业
务规范和制度文件;
(八)经证监会备案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报
告和经证监会备案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九)保证提交材料真实、准确、完整和遵守监督管理、
自律管理规定,以及对规定事项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
负责的信用承诺书;
(十)证监会、协会规定的其他信息和材料者不能准确认识私募基金风险的表述;
(五)直接或者间接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包括投
资本金不受损失、固定比例损失或者承诺收益等情形;
(六)宣传推介材料有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七)以登记备案、金融机构托管、出资、第三方
回购担保等名义进行误导性宣传推介;
(八)使用私募基金财产支付资金募集过程中的费用;
(九)法律、行政法规和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香港金融牌照149号转让收购小白指南
更新:2024-12-19 10:10 发布者IP:14.127.16.209 浏览:0次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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