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再投资备案的条件涉及多个方面,以下是对这些条件的详细归纳:
境内企业资质:
境内公司需成立满一年以上(非硬性要求,但实际操作中通常需要)。
境内公司需盈利且所有者权益接近投资金额(建议,非硬性要求)。
境内公司需是境外公司的股东。
境内公司需具备合法注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能力,并拥有良好的信誉和财务状况。
投资行为定义:
境外再投资是指最终目的地公司利用其境外利润或境外自筹资金的再投资行为。
对于境内投资主体投资到最终目的地企业的路径上设立的所有空壳公司,如SPV,则均不属于再投资的主体,需要办理对外投资备案或核准手续才可进行相应的投资行为。
申报要求:
无论再投资金额大小,均需上报商务部/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如再投资非敏感类项目,且中方再投资金额为3亿美元以上,则需提交大额非敏感类项目情况报告表;中方再投资金额为3亿美元以下的项目无需申报(部分地区存在例外,建议与当地商务主管部门确认)。
完成境外再投资行为后,需向商务部门进行事后报告。
特定情形处理:
收购境外金融机构等特殊项目,不属于再投资报告的范围,需获得相关金融监管部门的审批。
涉及境内企业出资的再投资项目,审批相对严格,需要办理发改部门的核准/备案手续;若仅是境外出资且符合前述规定条件的,可不再办理发改的任何手续。
申请材料:
申请书,包括投资主体情况、境外企业名称、股权结构、投资金额、经营范围、投资资金来源、投资具体内容等。
《境外投资申请表》。
境外投资相关合同或协议。
有关部门对所涉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限制出口的产品或技术准予出口的材料。
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有关补充材料,如对外投资设立企业或并购的相关章程、相关的董事会决议或出资决议、最新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前期工作落实情况说明等。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企业类型在办理境外再投资备案时可能会有所差异。因此,企业在办理前应详细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专业服务机构,以确保准备齐全所需材料并满足所有要求。同时,企业在进行境外再投资时还需关注相关政策和法规的变化,确保合规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