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从事中小学生音乐、舞蹈、美术(书法)、戏剧(戏曲曲艺)、播音编导、其他艺术表演等文化艺术类课程培训服务的非教育培训机构。
本规定所指中小学生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和高中阶段学生。
二、设立原则
坚持育人为本。
坚持公益属性。
坚守安全底线。
三、举办者
法定代表人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定居,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艺术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有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和教育、艺术领域不良从业记录;有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联合举办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合作方式、各方权利义务和争议解决方式等。
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外方为实际控制人的社会组织举办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应符合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中小学校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
六、场地设施
应当具有与培训项目、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固定场所,并取得合法的产权或使用权。以租用场所开办的,应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协议),租赁合同(协议)合同中应明确双方消防安全责任,租赁期限自申请开办之日起不得少于2年。培训机构不得租用无消防审核、验收手续的场所。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培训场所应当符合安全、质检、消防、卫生、环保等标准,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进行消防设计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应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手续,达到《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7)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改变原有建筑使用功能的,应提供房屋安全鉴定报告。不得使用居民住宅、简易建筑、临时建筑、危房、地下和半地下建筑,租赁或借用中小学校校舍、场地办学,不得与不利于学生学习和身心健康以及危及学生安全的场所毗邻。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舞蹈类、戏剧类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面积不低于6平方米,有场地标准的培训项目严格按照标准执行。培训场所应预留安全距离,确保不拥挤、易疏散。艺术类培训机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5层,其中培训对象含有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4层。培训对象含有3至6岁学龄前儿童的办学场所楼层不得高于3层,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等有关国家工程技术标准中关于幼儿园儿童用房的有关要求。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提供寄宿场所。
十三、从业人员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从业人员必须遵守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相应的培训能力。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不得聘用中小学和幼儿园在职教师(含教研人员),不得聘用纳入“校外培训机构从业人员黑名单”管理人员,不得聘用曾实施性侵害违法犯罪行为人员、受到剥夺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人员。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专职教学、教研人员原则上不低于机构从业人员总数的50%。每班次专职教学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学员人数的2%;面向3周岁以上学龄前儿童的培训,每班次专职培训人员原则上不低于儿童人数的6%。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聘用教师应具备大学专科及以上,并持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或相应的职业(专业)证明。聘请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十四、设立审批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审批登记实行属地管理,由县(市、区)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审批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认真审核申报材料,书面征得同级教育、文化旅游部门同意后,再组织教育、文化旅游、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消防、等相关部门专业人员和项目领域专家组成专家委员会,进行现场查验并提出评议意见,符合审批条件的,由审批机关颁发办学许可证后,依法办理法人登记手续。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培训业务范围应当与办学许可事项相匹配。审批机关完成审批后,审批信息和结果及时向教育、文化旅游部门推送。
实行“一点一证”,一个固定场所只能设立一个校外培训机构,办理一个办学许可证,未经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培训机构地址。
十五、线上培训
申办线上文化艺术类培训业务的,需在注册地设置固定的实体培训场所,取得线下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办学许可后,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实施审批。
线上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具有与其培训规模相适应的安全保护技术措施、信息数据交互及处理能力,并且向主管部门提供具备相应权限的内容审查账号。线上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提供直播培训服务的,还应当具备即时阻断互联网直播、及时消除违法违规直播内容、防止信息扩散的技术能力。
线上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当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要求,具备自有或者租用的性能可靠的服务器,且服务器必须设置在内地;依法取得ICP(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证明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涉及经营电信业务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证明和等级测评报告。
线上培训平台应当具备信息储存、护眼和家长监管功能。
十六、安全管理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依法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消防安全管理应符合《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要求。培训机构应将各类安全制度、安全注意事项和特殊要求、平面示意图及疏散通道指示图、《消防安全承诺书》等悬挂在明显位置;要设置醒目的安全指示标志,并确保安全疏散通道畅通。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制定意外突发状况应急处置程序,并每年至少组织2次演练。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对所使用房屋和设施加强监督和管理,配合职能部门定期对房屋安全、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及其他附属设施开展安全风险评估,确保安全、环保、质量可靠。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师生员工人数少于100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100人(含)以上1000人以下的至少配备2名专(兼)职安保人员;超过1000人(含)的,每增加500名学生增配1名专(兼)职安保人员。安保人员应掌握治安、消防、防暴等常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熟练使用通信、治安和消防器材。鼓励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购买经营场所责任险。鼓励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为参加培训人员购买人身意外险。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应在学生活动场所及重点部位配备监控和一键报警设备,并按要求接入相关监管平台,留存时长不得少于90天。
十七、招生管理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的招生简章应当明确机构全称、招生对象、培训地址、学习形式与时限、收费项目与标准等内容,报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示。
十八、教学管理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培训课程应与培训对象的年龄、身体状况、认知能力等相匹配,具备科学、完整的课程体系和内容。课程内容应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弘扬中华美育精神,以美育人、以美化人、以美培元,不得违背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规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开设学科类课程内容。
教材及相配套的资料库、等培训材料应递交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备。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选用或自主编写的培训材料应当体现国家和民族基本价值观,格调高雅,凸显中华美育精神,充分体现思想性、民族性、创新性、实践性,并符合《中小学生校外培训材料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所有培训材料应存档保管、备查,保管期限不少于相应培训材料使用完毕后3年。
文化艺术类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线下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线上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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