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为了规范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保障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要求: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举办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
一、可申请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
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举办者可向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申请登记,领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
民办非企业单位: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个人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社会组织,根据其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不同方式分为: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民办非企业单位(合伙)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三种。
例如:民办幼儿园、小学、培训学校;民办门诊部、卫生所;民办体育剧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婚姻介绍所;民办人才交流中心等,详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有效期一般为4年,到期30日前办理续期。
二、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不予登记情形:
01、有证据证明申请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宗旨、业务范围不符合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
02、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03、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没有必要成立的;
04、拟任负责人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05、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情形的。
三、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名称要求:
01、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
02、不得含有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违背社会道德风尚,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
03、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04、不得含有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人民团体名称、社会团体名称、事业单位名称、企业名称及宗教界的寺、观、教堂(佛、道教的寺、观,伊斯兰教的清真寺,天主教、jidujiao的教堂)名称;
05、不得含有已被撤销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称;
06、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四、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条件:
01、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02、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名称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
0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0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其中非国有资产份额不得低于总财产的三分之二;开办资金必须达到本行(事)业所规定的最低限额;
05、有必要的场所。
五、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材料:
0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0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03、产权证明或一年期以上的场所使用权证明;
04、由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05、拟任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06、章程草案。
备注:具体详见《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第六条,因各地政策不同,办理所需资料可能有差异,具体以当地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六、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流程:
01、申请: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成立登记申请材料;
02、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受理、审查,60日内作出准予或不准予决定。
03、许可:准予核准登记的,登记管理机关发给《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并发布公告;
04、备案: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后,申请刻制印章,办理税务登记,开立银行账户,并当将印章式样、银行帐号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
七、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申请时长及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