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邯郸帮信罪案件中,若被告能够证实自己从未实施检察机关起诉的相关行为,那么从犯罪构成的基础层面来看,其就不可能构成帮信罪,也不应承担相应的刑事处罚。比如,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为某网络诈骗犯罪提供了支付结算方面的帮助,但经过详细调查发现,被告在相应时间段内根本没有实施过与之相关的任何操作,资金流向等各方面证据也都无法将其与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关联起来。这种情况下,刑事律师便可以 “被告并非该案的犯罪行为人” 为切入点,展开有力的无罪辩护工作,维护被告的合法权益。
(二)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情形当邯郸帮信罪案件里被告的行为是基于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而做出时,依据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律师可以此作为无罪辩护的重要依据。例如,被告是在遭受他人胁迫,人身安全面临紧迫危险的情况下,不得已提供了可能涉及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相关行为,并且其行为的程度是在合理的、必要的限度内,旨在保护自身或他人的重大合法权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侵害。像被不法分子以伤害其家人相要挟,要求其帮忙进行一些网络转账操作,而被告为避免家人遭遇不测才实施了相应行为,后续若因此被指控帮信罪,律师就可凭借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的情形,为其进行无罪辩护。
(三)证据问题导致的情形在邯郸帮信罪案件的司法实践中,证据起着关键作用。倘若证据搜集过程不合法,按照法律规定,这些存在问题的证据应当被排除,进而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来支撑犯罪的认定。比如,侦查人员在获取被告与犯罪行为关联性的电子证据时,没有遵循法定的程序,存在未获得合法授权就擅自查看、提取相关数据等情况,那么这些证据的合法性就存疑,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又或者各个证据之间相互矛盾、无法相互印证,存在关键环节的缺失,导致整体证据不足以确凿地认定被告构成帮信罪。此时,刑事律师便可以基于证据不足这一点,积极开展无罪辩护工作,主张因证据问题无法认定犯罪成立,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从刑事诉讼法角度看帮信罪无罪辩护要点(一)证据相关规定的运用在邯郸帮信罪案件中,依据刑事诉讼法对于证据的相关要求以及证据规则,刑事律师可从多方面入手进行无罪辩护。
首先,刑事诉讼法强调证据需确实、充分,具体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是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是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是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从证据的合法性角度来看,合法性涵盖了取证主体、取证程序以及证据形式等都要合乎法律规定。比如,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可以依法收集证据,若存在其他不符合法定主体资格的人员擅自收集证据的情况,那么该证据的合法性便存在问题。在取证程序方面,收集证据的方法、手段、步骤和途径必须遵循法定程序,像侦查人员在获取被告与犯罪行为关联性的电子证据时,若没有获得合法授权就擅自查看、提取相关数据等,这些通过非法程序获取的证据就不能作为定案依据。而且证据的种类和形式也有法定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证据的类型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不符合这些法定类型的证据材料同样不符合合法性要求。
其次,证据的客观性也至关重要。证据必须是能被人感知的客观存在,反映的内容应是已发生的事实,且其内容本身必须客观,不能是主观臆想或虚构出来的东西。例如,某些证人证言若存在明显的夸大、歪曲事实的情况,与客观实际不符,那就不能作为有效证据来支撑帮信罪的认定。
再者是证据的关联性,即证据材料要能证明案件的事实,与案件事实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这种联系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人为主观想象或者外部强加的,并且关联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关联度越高越有助于证明案件的事实。比如,在一个帮信罪案件中,所提交的某份证据与被告是否实施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行为毫无关联,不能体现出其对犯罪行为的帮助作用等关键事实,那该证据对于案件而言就是缺乏关联性的,不能成为认定帮信罪成立的依据。
所以,当律师审查发现案件中的证据在合法性、关联性、充分性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就可以围绕这些要点,依据刑事诉讼法中证据相关规定,为邯郸帮信罪案件做无罪辩护,主张因证据不足或存在瑕疵等原因无法认定犯罪成立,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程序合法与否的考量在邯郸帮信罪案件司法实践中,程序合法与否对于案件结果有着重大影响,也是刑事律师进行无罪辩护时需要重点关注的内容。
依据刑事诉讼法,司法程序有着严格的规范要求,涵盖了侦查、拘留、取证等多个环节。例如在侦查阶段,如果侦查机关存在滥用职权的行为,像超出法定权限去调查与案件无关人员的信息,或者对嫌疑人采取了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强制措施等,这都属于违反程序规定的情况。以拘留程序为例,公安机关执行拘留必须出示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签发的拘留证,且执行拘留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 24 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 24 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并且要在拘留后的 24 小时以内对被拘留人进行讯问,若在这些程序执行上出现了违法违规行为,就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性。
又如在取证环节,刑事诉讼法规定了相应的程序和要求,若出现违反情况,所取得的证据效力就会大打折扣甚至不被认可。比如对于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需要以该机关的名义移送,经人民检察院审查符合法定要求的,才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行政机关收集的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等同样需经检察院审查符合要求方可使用,检察院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时,对于有关机关收集的涉案人员供述或者相关人员的证言、陈述,应当重新收集(存在特定无法重新收集的情况且符合条件的除外),如果没有遵循这些程序,相关证据就存在合法性问题,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当出现上述这些司法程序违法,影响到邯郸帮信罪案件公正审理的情况时,刑事律师便可以基于程序违法这一有力理由,提出无罪辩护主张,要求排除违法程序下获取的证据,或者主张因程序违法导致整个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等环节失去合法性基础,进而不能认定当事人构成帮信罪,以此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得以实现。
三、不同案例中帮信罪无罪辩护的思路借鉴(一)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案例在邯郸地区的帮信罪案件中,存在不少因犯罪情节轻微而被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的情况,这些案例能为无罪辩护提供很有价值的思路参考。
例如,在武安市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一起在校未成年人涉嫌帮信案中,犯罪嫌疑人申某、王某偶然发现 QQ 群内的高价招募 “引流” 招聘广告后,根据 “上线” 提供信息,冒充淘宝客服用特定 APP 拨打客户电话,每成功让一名客户加上特定微信,便可获利 60 元,二人总计拨打电话上千余次,分别获利 2 万余元。但检察机关综合考虑他们是未成年人,心智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属于易被蛊惑而沦为信息网络诈骗活动的 “工具人” 这一情况,同时结合他们在案件中的具体表现、认罪态度等,认为其犯罪情节相对轻微。而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依法提前介入,承办检察官引导公安机关侦查取证,注重对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社会危险性和现场查扣设备手机、支付宝转账明细等证据收集,通过严谨审查全案情况,终召开拟附条件不起诉不公开听证会,在向听证员详细介绍案件情况、涉罪未成年人的社会调查情况、涉罪原因、犯罪情节以及拟附条件不起诉的法律依据等并充分听取听证员意见后,一致同意对这两名涉罪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
又如,邯郸市邯山区人民检察院处理的闫某一案也很典型,闫某本是电信诈骗被害人,后因想追回被骗的 20 万元本金,被诈骗分子再次蛊惑,使用自己银行卡帮助转账,其名下五张银行卡的支付结算金额虽未达刑事追诉标准,但帮助转账所使用的银行卡张数达到五张,符合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另一追诉标准。不过,邯山区检察院从统筹法理情有机统一的角度出发,考虑到闫某犯罪情节轻微,到案后认罪认罚,其本身又是电信诈骗的被害人,经过检察官联席会议讨论后,终对其作出不起诉决定。
再如馆陶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大学生李某出售银行卡一案,李某在实习期间为赚快钱,将自己的两张银行卡、U 盾及绑定的手机卡卖给他人,虽未实际获利,但不法分子利用其提供的银行卡转出转入共计金额 210 余万元,接收诈骗资金达 40 余万元,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检察机关考虑到李某为在校大学生,无犯罪前科,且有一定的悔罪态度,为挽救教育失足学生,传递检察温度,在经过不起诉公开听证会,综合认罪认罚等情节后,对李某作出了相对不起诉决定。
从这些案例可以总结出,在进行无罪辩护时,如果当事人系初犯、认罪悔罪态度良好、是受到他人蛊惑利用且在案件中所起作用相对较小、犯罪情节轻微等,律师就可以着重从这些方面收集证据、梳理事实,向检察机关或法院充分阐述,争取不起诉或者无罪判决。要善于通过对当事人个人情况、案件背景、具体行为情节以及事后态度等多方面进行分析论证,来支撑犯罪情节轻微这一观点,为无罪辩护提供有力依据,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证据不足不起诉案例在邯郸帮信罪的司法实践中,因证据不足而不起诉的案例也不在少数,仔细梳理这些案例,能够让刑事律师在无罪辩护时针对证据方面找到有效的策略。
比如有的案件中,无法确凿证明犯罪嫌疑人主观明知其帮助的对象是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虽然嫌疑人实施了提供银行卡、电话卡或者帮忙转账等行为,但缺乏足够证据表明其清楚知晓这些行为是在为网络犯罪提供帮助。像某些当事人只是出于朋友帮忙等正常缘由出借了自己的银行卡,对于后续银行卡被用于犯罪并不知情,且没有相关证据能证实其主观上存在明知的故意,那么在这种证据无法达到认定主观明知这一构成帮信罪必要条件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便会因证据不足而不起诉。
还有的案例存在犯罪数额尚未核实清楚的问题。例如在涉及银行卡资金流水众多、转账情况复杂的案件里,侦查机关难以准确界定哪些流水是属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相关金额,是涉及一个犯罪行为还是多个犯罪行为的累计,是否达到了帮信罪所要求的 “情节严重” 中关于支付结算金额等入罪标准数额,如果这些关键的犯罪数额都不能明确核实,也就不符合起诉条件。
另外,也存在是否为其他犯罪对象提供服务尚未查清的情况。部分案件中嫌疑人可能与多个主体存在资金往来或者业务关联,然而对于这些往来对象是否属于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主体,现有的证据无法清晰判断,存在模糊地带,这同样会导致整个证据链不完善,达不到起诉所需要的证据确实、充分的要求。
所以,刑事律师在进行无罪辩护时,针对证据不足这一情形,要仔细审查案件中关于主观明知、犯罪数额、服务对象等关键证据环节。一旦发现存在证据缺失、证据之间无法相互印证、证据指向不明确等问题,导致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不符合帮信罪的起诉条件,就可以以证据不足为有力论据,向司法机关提出无罪辩护主张,要求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判决当事人无罪,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四、帮信罪主观明知认定对无罪辩护的影响(一)主观明知的内容和程度把握在帮信罪中,主观明知的认定对于无罪辩护起着关键作用,其有着明确的内容和程度要求。
首先,主观明知的对象是犯罪行为。依据刑法第 287 条之二的规定,要认定行为人具备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其必须认识到所提供的帮助是被他人用于犯罪行为,比如为他人实施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等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支付结算等帮助时,清楚知晓对方是在利用这些帮助从事犯罪活动,否则便不能满足刑法对帮信罪主观明知的要求。
其次,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具有概括性。刑法该条款并没有限定被帮助犯罪的罪名、性质与类别,只是笼统表述为 “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加之帮信行为往往具有一定的中立色彩,适用的对象和范围具有不特定性,这就决定了帮信罪的主观明知通常不是确切、具体的认识,而是一种概括性认识。也就是说,成立帮信罪的主观明知,行为人不必清楚认识到被帮助对象所实施犯罪的具体性质与类型,只要能认识到他人是在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行为即可。例如,行为人帮忙进行网络推广,虽然不清楚对方具体是实施电信诈骗还是网络传销犯罪,但只要知道对方是利用网络在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就可能符合主观明知这一条件。
再者,帮信罪的主观明知可存在于相关犯罪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从刑法规定来看,其主观明知具有较高的概括性,能够涵盖前期的诈骗行为及之后的转移诈骗所得等环节,即行为人明知其帮助行为是被用于掩饰、隐瞒他人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也能解释为符合帮信罪的主观构成要件。
关于帮信罪主观认识的程度,应达到满足犯罪故意要求的水平。犯罪故意中的明知既包括盖然性认识也包括可能性认识,对于帮信罪中行为人的主观认识程度把握,要着眼于行为人意志态度的差异。由于帮信罪行为人大多对法益侵害持一种松懈的放任心理,所以应提高对其主观认识程度的要求,仅认识到他人可能实施犯罪是不够的,这种主观认识应达到盖然性的程度才行,不然就难以达到犯罪故意的成立标准。
在无罪辩护时,律师可以着重审查当事人的行为及认知情况,论证其不符合上述主观明知在内容和程度方面的要求,比如证明当事人确实不知道对方利用其帮助行为实施犯罪,或者主观认识程度未达到盖然性等,以此争取无罪的辩护结果。
(二)主观明知证明难度与辩护策略在司法实践中,证明当事人在帮信罪中的主观明知存在诸多困难。一方面,由于网络犯罪本身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和复杂性,犯罪行为人与帮助行为人之间可能联络较少,甚至刻意隐匿双方之间的沟通痕迹,像很多时候通过线上交易、隐蔽通信等方式达成所谓的 “合作”,侦查人员很难获取直接证据来证明帮助者主观上明知对方在利用其帮助实施犯罪。例如,有的犯罪嫌疑人只是在网络平台上按照对方要求提供了一些技术服务,双方并未明确提及用途是犯罪行为,事后要证明其当时主观明知就比较困难。
另一方面,主观明知多依赖推定来认定,而推定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在不同案件中解读可能存在差异。目前司法解释虽列举了如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等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形,但这些情形在具体案件里是否确实足以证明主观明知,可能存在争议。比如交易价格略高于正常水平,但又有一定合理市场因素影响时,是否就能据此认定行为人主观明知就不好判断。
面对这些证明难度,刑事律师可以采取相应的辩护策略。首先,仔细审查控方用以证明主观明知的证据,若发现存在证据链不完整、证据关联性不足等问题,及时向法庭指出,反驳控方对主观明知的认定。例如,控方仅以行为人的单次异常交易行为就推定其主观明知,而忽视了该交易存在合理商业背景等情况时,律师可通过呈现完整的交易背景、当事人意图等证据来反驳。
其次,结合案件具体情况,寻找能够证明当事人不存在主观明知的反证。比如当事人是基于正常的业务往来、亲友帮忙等缘由实施了相关行为,且有证据表明其一直以为对方是用于合法用途,从未意识到可能涉及犯罪,律师便可以此作为有力证据,推翻控方依据推定规则认定的主观明知结论。
再者,针对推定规则中存在争议的部分,律师可通过的法律分析和类案对比等方式,向法庭阐述在本案中不应简单依据相关客观情形就认定当事人主观明知,争取让法庭对主观明知的认定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