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承重检测鉴定——房屋评定单元的综合鉴定评级分为一、二、三、四四个级别,应包括承重结构系统、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三个组合项目,以承重结构系统为主,按下列规定确定评定单元的综合评级:一、当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与承重结构系统的评定等级相差不大于一级时,可以承重结构系统的等级作为该评定单元的评定等级;二、当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比承重结构系统的评定等级低二级时,可以承重结构系统的等级降一级作为该评定单元的评定等级;三、当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国护结构系统比承重结构系统的评定等级低三级时,可根据上述原则和具体情况,以承重结构系统的等级降一级或降二级作为该评定单元的评定等级;四、综合评定中宜结合评定单元的重要性、耐久性、使用状态等综合判定,可对上述评定结果作不大于一级的调整三、房屋承重检测鉴定过程中结构鉴定技术要求:1、在结构布置分析中,应重点对结构体系、平面布置、传力路径、连接方式、支撑布置、构造措施等进行检查和评价。2、在结构构件裂缝分析中,应根据裂缝位置、形态和其它检测结果判断该裂缝是否属于受力裂缝。对受力裂缝应通过承载力验算证明,对非受力裂缝应进一步区分沉降、收缩、施工、温度、耐久性等并分析产生原因。3、结构复核时,应明确验算所采用的规范、计算软件及版本、抗震设防烈度、抗震等级、场地类别、基本风压、地面粗糙度、材料强度等参数。4、结构复核时所依据的设计规范应根据鉴定目的和鉴定类型确定。对涉及改造、使用功能改变的应按现行规范执行,结构安全性鉴定宜采用建造时期处在有效期内相应的设计规范但不低于89系列规范。5、结构复核时,普通民用建筑楼面的附加恒载应不低于1.5KN/m2,屋面的附加恒载应不低于3.0KN/m2,如有可靠数据的可按实际取值。厂房活荷载取值除设计文件明确说明外应不低于3.5KN/m2。
楼梯恒载取值应根据截面尺寸计算确一、厂房承重检测项目:针对承重结构系统、结构布置和支撑系统、围护结构系统三个组合项目。厂房综合鉴定是根据厂房的结构系统、工艺布置、结构现状、使用条件和鉴定目的将厂房的整体、结构或者是区段系统划分为一个或多个评定单元进行相关的综合评定。二、厂房承重检测内容:倾斜、沉降、裂缝、地基基础、砌体结构构件、木结构构件、混凝土结构构件、钢结构构件等各参数的检测一般为现场检测。钢结构构件检测中钢材抗拉强度试验法检测钢材试件抗拉强度,钢材弯曲的强度试验方法检测钢材试件弯曲变形能力。
三、厂房承重检测鉴定检测过程:1、厂房的使用历史和结构体系。2、采用文字、图纸、照片或者是录像等方法来记录厂房主体结构和相关承重构件。3、厂房结构材料力学性能的检测项目,应该根据结构承载力进验算的需要进行确定。4、必要时应根据厂房结构特点,建立验算模型,按照房屋结构材料力学性能和使用荷载的实际状况来看,并且根据现行规范来验算厂房结构的安全储备。5、综合判断厂房结构现状从而来确定厂房安全程度。
房屋鉴定工作中大部分面对的是既有建筑,现将有关既有建筑的技术要求归纳如下: 1、既有结构延长使用年限、改变用途、改建、扩建或需要进行加固、修复等,均应对其进行评定、验算或重新设计。重新设计由申请单位确定,卫生局房屋检测报告。2、 对既有结构进行安全性、适用性、耐久性及抗灾害能力进行评定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的原则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根据评定结果、使用要求和后续使用年限确定既有结构的安全情况。(2)既有结构改变用途或延长使用年限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验算宜符合《工程结构可靠性设计统一标准》的有关规定;(3)对既有结构进行改建、扩建或加固改造而重新设计时,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的规定;(4)既有结构的正常使用极限状态验算及构造要求宜符合相关规范的规定;(5)必要时可对使用功能作相应的调整,提出限制使用的要求。3、 既有结构的检测报告编写过程中遵循以下几大原则:(1)结构既有部分混凝土、钢筋的强度设计值应根据强度的实测值确定;当材料的性能符合原设计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规定取值;(2)设计时应考虑既有结构构件实际的几何尺寸、截面配筋、连接构造和已有缺陷的影响;当符合原设计的要求时,可按原设计的规定取值卫生局房屋检测报告;(3)应考虑既有结构的承载历史及施工状态的影响。历史年代,建筑背景等时代因素相结合,考虑既有房屋对周边建筑及居民的影响,也要考虑建筑实际的当前状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