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豫之门网上古董鉴定方式:将藏品照片发至组李总监微信
叶县博物馆收藏的1件铸有铭文的铜鼎,原本应有器盖,现遗失不存。鼎腹内壁铸有竖款3行14字铭文,笔者考释认为,其内容应为,"陈侯之孙宋儿自作飤繁,永保用之";陈侯之孙宋儿鼎的铸造年代,当在公元前534~前529年之间。推测其铸造地,应在被称为方城之外的楚叶邑,即今叶县。1年在焦作市解放区西王褚村西,发现一座宋代墓葬,墓内发现墓志一合,从墓志上得知该墓的营造时间为北宋太平兴国五年。此墓的发现为研究我国宋代早期墓葬营造结构,提供了不可多得的实物素材。9年秋季至21年春季,北京大学考古文博学院与郑州市文物考古研究院合作发掘河南省新密市李家沟遗址,发现距今15年至86年左右连续的史前文化堆积。在堆积下部发现属于旧石器时代末期的典型细石器与局部磨制石锛陶片共存;中部则发现以压印纹粗夹砂陶与石磨盘等为代表的早期新石器文化;最上部是典型裴李岗文化遗存。夏商周时期钺的军权意义源于新石器时代。北阴阳营文化的石钺开始代表墓主人的军事身份,崧泽文化的钺开始代表军事统帅权,良渚文化中钺及其代表的军权地位更加重要。大汶口文化的玉钺象征军权,而龙山文化中玉、石钺的意义分化,陶寺文化中玉钺代表的军权社会地位较高。夏以钺代表军权,或受了陶寺和龙山文化的影响。14年,成都文物考古研究所在成都市大邑县高山古城遗址中部进行发掘,发现了灰坑和墓葬等遗迹。出土的遗物有陶器、石器、动物骨骼等。根据所出陶器的器形和纹饰特征,推测这批遗存主要属于宝墩文化期,部分堆积时代可能略早。这批材料有助于认识高山古城新石器时代遗存的文化内涵与时代特征。新蔡葛陵楚简(狂鸟)郢之岁夏夕之月的历日"癸嬛"原释为"癸亥",与根据简文推知的该年八月朔丙辰或丁巳相矛盾。据文献记载,"嬛"与"巳"均有复返义,结合筮占的择日习惯等,可认定"癸嬛"为"癸巳",是当年的巳月巳日。
在古代皇权制社会,实现对""与"国家"的稳定治理始终是统治者着力追求的终极目标。但这种"家国同治"的传统模式却因清末慈禧太后与光绪帝的权力关系和家庭角色而不得不改为"家国分治"。光绪帝作为"国主"在实现变法图强的过程中侵犯到了作为"家主"的慈禧太后的利益,为维护"家主",在基于"家庭伦理"所产生的"伦理"的逻辑关系下,慈禧太后凭借出色的能力收归皇权,通过训政的方式又恢复了"家国同治"的统治模式。由此可见,"家国分治"和"家国同治"的转化既与清廷的传统有着密切关系,也与时局的变化有着密切关系。透过戊戌政变后光绪帝与慈禧太后之间的微妙关系,可管窥清末"国主"与"家主"异化与统一的过程。德钦县位于云南省西北部横断山脉地段,是北方青铜文化传入云南的重要地区。为研究滇西北地区青铜时代的金属技术,采用金相观察和化学成分分析方法,对德钦永芝战国末至西汉早期的古墓葬出土铜铁器进行了研究。分析的11件铜器中,发现其材质有红铜、Cu-Sn合金、Cu-:s-Pb合金,以及含:s的其它铜金属,合金类型有多样化的特点,但红铜占较大比例。Cu-:s-Pb合金是云南第2次发现砷白铜,其冶炼技术的来源值得关注。铁器中出现了块炼渗碳钢,为一种低碳钢,这是滇西北地区首次科学分析的铁制品。铜器加工方式主要为热锻和热锻后冷加工,个别为铸后冷加工。该墓葬出土的铜剑、铜马杖头和弧背刀等都有明显的北方草原文化影响,说明这些技术可能与北方草原文化有关。本文首次用科学手段分析了滇西北迪庆地区的青铜器和铁器技术,对研究云南早期青铜文化金属器的制作工艺及其来源有一定意义。
本文是对西山遗址发掘中出土人类遗骸的综合研究报告。结论要点如下:该人群未见异常的大规模突发性死亡现象,符合人口发展的一般规律,可将其视为连续发展的稳定人群。颅骨表现出的遗传形态特征与大汶口文化和仰韶文化人群最为接近。该人群存在颅骨改型与拔牙的习俗,形制多样,与已发表材料相对比,存在其自身特点。该人群在发展的过程中,可能受到了不同文化属性人群的影响。舍利瘗埋伴出钱币为历常见,但法门寺地宫出土钱币无论数量、材质还是位置,都超出传统范畴,从一个侧面体现舍利瘗埋在本土化的过程。传统舍利瘗埋来自印度地区,将钱币与其他材质舍入物并置容器之中,共同组成"财富供养"。到了唐代,地宫的出现导致空间扩大,直接影响到供养形式的变化。法门寺地宫中多处位置出现布于地面之上的大量钱币,这种特殊形式需要解释。佛传故事中,佛陀居住的"祇洹精舍",由供养人以"黄金铺地"购得。"金钱布地"因此成为佛之居所的视觉特征。法门寺地宫同样为佛(佛骨舍利)之居所,因此,钱币布地有庄严佛之居所这一涵义。枚特制的"开元通宝"盛于银香炉中以为供养,以雕刻工艺将南海宝物制成盛唐货币,这种精心设计的供养品,寄托了供养人唐懿宗的心愿—八荒来服,四海无波。三杨庄聚落遗址发现的庭院内的房屋建筑,符合汉代一般民户建筑的"一堂二内"的记载,也与汉代"五口之家"的家庭规模相适应;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户律》规定"一宅"的面积是"大方卅步",约相当于今天17多平方米。三杨庄聚落遗址中庭院面积近2平方米,基本符合《二年律令·户律》中普通民户"一宅"的面积。这表明汉代关于住宅大小的规定,可能是一项长期实行的比较稳定的制度。汉代人所抨击的"田宅逾制"问题,是说"田"、"宅"都不能"逾制",其中"宅"的面积大小的规定必定是长期存在的;三杨庄庭院遗址,可能就是《二年律令·户律》中"民宅园户籍"中"宅园"的真实再现,"民宅园户籍"应是记载民户家庭人口情况、住宅及其附属物"园"情况的综合簿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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