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个人证明
(1)证明身份,包括国籍、护照资料、身份证资料、出生证明、结婚证明、学历证明等
(2)证明为物业之登记业主或企业之东主、股东或董事;及收入证明,银行资信,经济情况,书面单据,已签订之经济合同、购房协议、贷款协议,担保合同及其他有关个人之资料等。
2.企业证明
(1)证明有限公司情况,包括注册地址、注册编号、股东、董事、议决书、注册资本等资料;
(2)证明无限公司中独资东主或合资股东情况、成立日期及商业登记号;及提供公司出具之书面单据,会计报告,银行资信,拥有物业证明,按揭状况,已签订之合同包括担保文件及其它有关企业之资料等。
3.申请办理涉港经济合同证明
香港人士或在港注册公司处理国内事务时,可采取授权委托方式,由受托人在国内处理事务。
申请办理涉港经济合同公证,应向公证机关提交以下公证文件:
(1) 企业登记注册证明
(2) 授权委托书
(3) 法人代表证明
(4) 公司章程
(5) 董事会决议
(6) 企业年检表
(7) 企业纳税单
注意:根据具体个例使用情况不同,具体公证文件以指定用证部门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