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邯郸,诈骗罪的量刑标准主要依据犯罪数额和情节而定。根据法律规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2. 犯罪认定情形可酌情从严惩处的诈骗情形:
通过发送短信、拨打电话或者利用互联网、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等发布虚假信息,对不特定多数人实施诈骗。
诈骗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医疗款物。
以赈灾募捐名义实施诈骗。
诈骗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
造成被害人自杀、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诈骗数额接近 “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的标准,并具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属于诈骗集团首要分子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其他严重情节”、“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可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形:
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
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
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
被害人谅解的。
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以邯山区检察院办理的赵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为例。赵某某系某电信邯郸分公司某营销中心支局长。2020 年 4 月份以来,赵某某为获取运营商给付的开卡奖励,在明知宁某某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仍授意其分管网点内的工作人员李某某、周某某,将工号、密码等信息交给宁某某,违规为其开办手机卡 700 余张。宁某某在取得手机卡后,以每张 50—100 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电信诈骗犯罪分子,其中 12 张被用于电信诈骗活动,造成财产损失 22 万余元。
2021 年 7 月,邯郸市邯山区检察院综合全案证据材料,认定赵某某、李某某、周某某 3 人主观上具有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故意,通过释法说理积极引导其认罪认罚,并以三被告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提起公诉。2021 年 9 月,邯山区法院作出判决,以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周某某均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判决作出后,三被告人均认罪服判。
案件办理后,邯山区检察院坚持能动履职,联合公安机关和金融、网信管理等部门,召集涉案银行卡、手机卡的开办银行网点、电信公司营业厅和渠道服务商,通报办案情况,并以该案作为典型案例,引导其堵塞治理漏洞,促进信息网络安全提升。
二、邯郸诈骗类案件的管辖权问题1. 立案管辖权:明确诈骗案属于公安机关立案管辖范围。诈骗罪作为一种常见的犯罪行为,其立案管辖权明确归属于公安机关。在邯郸,一旦发生诈骗案件,公安机关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案件进行立案侦查。
2. 级别管辖:解释诈骗罪对于数额巨大或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情况,以及共同犯罪中的管辖原则。在邯郸,对于诈骗罪的级别管辖有着明确规定。如果诈骗数额巨大或者犯罪情节严重,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的案件,通常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如果有部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情节符合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标准,那么全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 地域管辖:说明刑事案件由犯罪地法院管辖,若被告住所地适宜也可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以专利侵权诉讼和诉讼离婚的管辖法院确定为例,进一步解释地域管辖的相关规定。刑事案件一般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这是基本原则。在邯郸诈骗类案件中,如果犯罪地明确,那么应由犯罪地法院对案件进行管辖。同时,如果被告住所地的情况更为适宜,也可以由被告住所地管辖。以专利侵权诉讼为例,专利纠纷审案件,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和高人民法院指定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未起诉销售者,侵权产品制造地与销售地不一致的,制造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销售者是制造者分支机构,原告在销售地起诉侵权产品制造者制造、销售行为的,销售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在诉讼离婚案件中,通常情况下,离婚案件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即由被告住所地(指被告的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案件的级别管辖方面,一般的离婚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对于在当地有重大影响或者有其他情形的离婚案件,可以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管辖。
4. 诈骗案件异地犯罪管辖:指出诈骗案异地犯罪可由犯罪的发生地或者结果地管辖,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也可由其管辖。在邯郸,如果发生诈骗案件异地犯罪的情况,可以由犯罪的发生地或者结果地进行管辖。根据法律规定,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也可由其管辖。例如,在一些诈骗新规定异地管辖立案的情况中,一般是由犯罪案件的犯罪地人民法院进行管辖,但如果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更为合适的话,那么也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来进行管辖。
5. 典型案例中的管辖权体现:结合诈骗罪刑事案件开庭流程中的相关环节,如开庭、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分析典型案例中管辖权的确定过程。以一些实际案例为例,如在侦办诈骗案过程中,可能会涉及到管辖权的争议。在某些情况下,案件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被异地政法部门接手。例如,河北省委政法委的协调、督办通知可能会导致案件的移交,如杜某某、孙某某诈骗案,经河北省公安厅指定,杜某某案由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区分局管辖;经河北省人民法院、河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孙某某案由宣化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管辖。在这个过程中,各方协调时间紧迫,仅两天时间就需要完成案件移交工作。然而,在案件移交后,原本侦办该案件的刑警却被指控涉嫌滥用职权罪等。这一案例凸显了在诈骗案件中,管辖权的确定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包括上级部门的协调、法律规定的适用等。在诈骗罪刑事案件开庭流程中,管辖权的确定是一个重要环节。在开庭前,法庭会对案件的管辖权进行审查,确保案件由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审理。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各方当事人也可能会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法庭需要根据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和裁决。
三、邯郸诈骗类案件的程序辩护要点围绕管辖权进行辩护:阐述在程序辩护中如何利用管辖权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审判地。
在邯郸诈骗类案件的程序辩护中,管辖权的确定至关重要。律师可以通过仔细研究案件的具体情况,利用管辖权规定为当事人争取有利的审判地。例如,如果案件存在管辖不明的情况,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律师可以据此提出管辖权异议,争取将案件移送至更有利于当事人的法院进行审理。
对于指定管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律师也应坚决提出异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指定管辖针对的是管辖不明、管辖权发生争议、涉及到院长回避、更为适宜等因素的案件才能依照法定程序指定管辖。如果将管辖明确、管辖权无争议的案件指定到不相干的其他地方法院管辖,这种指定管辖就是违法的,值得质疑。
在网络诈骗案件中,按照相关司法解释,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沾边” 就管,这赋予了很多地方的办案机关以管辖权。律师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分析犯罪地和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情况,争取将案件移送至对当事人更有利的地方进行审理。
基于犯罪认定进行辩护:分析如何针对犯罪认定的不同情形,如犯罪数额、诈骗情节等,为当事人进行有效的辩护。
对于犯罪数额的认定,律师可以仔细审查证据,确保犯罪数额的准确性。如果存在证据不足或者计算错误的情况,律师可以提出异议,要求重新认定犯罪数额。例如,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 “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高人民法院、高人民检察院备案。律师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数额标准,对犯罪数额进行准确认定。
对于诈骗情节的认定,律师可以分析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意见。例如,如果当事人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被害人谅解等情形,可以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同时,如果当事人的诈骗情节属于可酌情从严惩处的情形,律师可以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争取从轻处罚。
开庭审判中的辩护策略:介绍在开庭审判阶段,被告人后陈述、评议和审判等环节中,辩护律师可以采取的策略。
在开庭审判阶段,被告人后陈述是一个重要的环节。辩护律师可以在开庭前与被告人充分沟通,指导被告人进行后陈述。被告人可以在后陈述中表达自己的悔罪态度、对案件的认识以及对从轻处罚的请求。辩护律师可以根据被告人的陈述,进一步强调对当事人有利的情节,争取法庭的从轻处罚。
在评议和审判环节,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情况,提出合理的辩护意见。如果法庭对案件的管辖权存在争议,律师可以再次提出管辖权异议,争取将案件移送至更有利于当事人的法院进行审理。同时,律师可以根据证据的情况,提出对当事人有利的辩护意见,如证据不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等,争取法庭作出对当事人有利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