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举办民办幼儿园的个人,应当具有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幼儿园应当具备法人条件;
(二)设立民办幼儿园应当符合当地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幼儿园的设置标准按照《山东省幼儿园办园条件标准》执行。
二、禁止性要求
(一)国家机构、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举办民办幼儿园;
(二)幼儿园必须避开地震危险地段、可能发生地质灾害和洪水灾害的区域等不安全地带,避开输油、输气管道和高压供电走廊等。应避开主要交通干道、建筑的阴影区等;
(三)幼儿园不应与集贸市场、场所、传染病房、垃圾中转站或处理厂、污水处理站等喧闹脏乱、不利于幼儿身心健康和危及幼儿生命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生产、经营、贮藏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品等危及幼儿安全的场所毗邻;不应与通信发射塔(台)等有较强电磁波辐射的场所毗邻;
(四)幼儿园不得建在高层建筑内。幼儿活动用房不应设在三层以上,严禁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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