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37号文登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特殊目的公司境外投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4]37号(37号文),简称37号文。主要是对境内居民到境外投融资之后并返程投资的一个合规性政策,是由外汇管理局监管受理,受理对象为自然人,并非法人和企业。受理完成后,得到的是一份外汇管理局发放的备案表格。这是我国个人,也就是自然人唯一的境外投融资的合规途径。
适用人群
37号文适用于大多数由中国人设立的境外公司,包括由开曼公司、BVI公司控股的海外上市公司等。根据37号文规定,在境外上市时,1)中国企业创始人2)中国企业的其他中国籍自然人股东3)中国企业上市前的ESOP(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已行权员工,以上三类人群都需要通过持有的境内公司的权益完成37号文登记,且不接受自然人个人以非公司股东身份进行登记。
同时,登记需要在“出资”之前完成,这里的“出资”在搭建红筹架构中,指的是设立WFOE(外商独资企业)或境内运营实体变更为WFOE的行为。在实际操作中,有些银行可能会要求在境内实体公司完成引入外商投资者、由内资企业变更为中外合资企业之前,必须完成37号文登记,以此确保合规性和资金的合法流动。
37号文登记流程
第一步:设立境内权益公司
一般来说,境内自然人需要先行设立一个有限责任公司,成为该公司股东,为后续37号文登记奠定了基础。另外,37号文登记需要在境内权益(内资公司)注册地的银行进行申报。
第二步:设立海外公司
主要材料清单
注意事项:根据不同地区的规定,商委和发改委有可能要求由律师事务所或者会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机构来出具尽职调查、可研报告、投资环境分析评价等材料。视具体情况,商委和发改委可能会要求补充其他材料。
企业资质:境内:公司成立满 1 年且实际经营,不能是合伙企业,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70%或者当月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 5%;
境外:投资目的地不建议为离岸地区(如 BVI、CAY),不能从事金融、娱乐、酒店、房地产、影视等限制性行业。
五、备案常见问题(转)
Q1 : 商务部门对哪些主体开展境外投资进行备案?
A1 :《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4年第3号)第二条规定,境外投资主体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
Q2 : 事业单位法人境外投资可以备案吗?
先在英属维尔京群岛(BVI)设立公司,继而在开曼群岛(Cayman)设立实体,最后在香港(HK)设立公司。这一系列海外公司设立过程旨在搭建符合跨境投资需求的离岸架构。